按:我喜欢一个案件中,先递交一份传统的辩护词,传统辩护词多法言法语。之后,再根据情况递交不同风格的补充辩护词。补充辩护词文风、文体、结构也多变——不同的案件,我时常提取其中不同的特质,配以相应的文风、文体、结构,有时一个案件我也会写出多篇不同风格的补充意见。一切只为一个宗旨,即讲好道理。补充意见,尝试不同的写法,不必拘泥于形式,也不必过于在乎是否法言法语。针对同一个问题,绞尽脑汁,以不同的方法去表达,在这过程中,或许也能拓展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今天的这篇,便是卢立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补充意见。其中的漫画是团队从别人的漫画中简单改编而来。需要说明的是,这篇辩护词,并未夸大卢立平案的荒诞性,只是依据检、法的说辞和逻辑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演绎。
再说一下卢立平案相关人员现状吧:签批督办的原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进去了;负责主抓的原连云港市政法委书记王立斌,进去了;主管侦查的原连云港市公安局长王永生,进去了;出庭支持公诉的原海州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王俊壹,进去了;卢案被害人之一尚开军,因扫黑除恶被判了二十三年,与之相关的大小官员,被判刑或被处分的,我掰着手指头,也算不出来到底有多少了。甚至连卢案合议庭成员之一的某法官,也因与尚的关系而被纪律处分,出来做了律师。可惜,这都是卢案被判之后的事了。哎,人之命运,真是一言难尽!而我能做的,就是以我一点微薄之力,长年累月,面向社会,恢复他们的名誉。以下是正文。
因卢立平案的庭审,给保安行业造成极大震动,连云港市保安协会会长联络连云港地区保安公司负责人共商保安业生存、发展问题。与会者另有其他行业精英及卢立平的辩护律师杜家迁先生。
会议内容如下:
会长:卢立平案庭审已过十天,这十天可谓是持续发酵,在我们保安行业产生极大震动,我想,为了避免我们被 “黑社会”,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保安行业的生存、发展问题。今天,我们且邀请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建筑公司等负责人参加本会,我们且特别邀请了卢立平的辩护律师杜家迁先生。希望各位能畅所欲言。
我们的第一个议题:保安公司在接手保安业务之前,是否需要进行有无纠纷的实质性审查。请诸位言无不尽。
甲:我觉得,以后我们保安公司在接手业务之前得要求雇主提供其与第三人无纠纷的证明,否则,公安机关会说我们是插手经济纠纷,且会给我们戴个地下执法队的帽子。
乙:个人浅见,这个没必要,卢立平案的庭审我也去了,公诉人的意思是有纠纷也可以做保安,但不能不做保安的事;保安公司可以承接保安业务,但不能承接纠纷。
丙:哪些是保安的事哪些不是保安的事?这没法界定;什么叫承接保安业务什么叫承接纠纷?这更没法界定。我赞同甲先生的观点,应该让雇主开个证明。我们以庭审情况说话:
香树湾小区保安人员到现场做了什么?看大门。唐某秀的债权人到徐某生的工地堵门、闹事,保安做了什么?维持秩序。公诉人怎么说的?说是插手经济纠纷。手段是什么?手段是据守、造势、恐吓他人。
东方之珠保安人员到现场做了什么?看大门。看到纠纷相对方来抢东西是怎么做的?阻拦并将东西夺回。公诉人怎么说的?说是插手经济纠纷。手段是什么?手段是据守、造势、恐吓他人。
万锦花园保安人员到现场做了什么?看大门。看到对方一、二百口人过来怎么做的?什么都没做还被对方一棍子抡晕。公诉人怎么说的?说是插手经济纠纷。手段是什么?手段是据守、造势、恐吓他人。
三四个保安人员怎么威胁对方一、二百口人?
在雇主的场地上值班怎么能是据守、造势?
那什么算据守、造势什么又不算据守、造势?我听了半天没整明白,后来恍然大悟:这还不就是因为这些雇主都或多或少地与第三方存在纠纷? 也就是说,只要雇主与第三方有纠纷,我们到现场,就是插手纠纷,我们就是地下执法队。
我们再来看看卢立平的别的业务情况:
顺天木业案,保安人员入驻雇主合法场地,公诉机关的描述是保安人员与对方人员形成对峙。
温哥华小区案,保安人员看管雇主合法所有的售楼处,公诉机关的描述是:卢立平以提供保安服务为名,安排保安人员出场处理。
豪雅置业案,对方到雇主合法经营的工地上阻挠施工,卢立平接手保安业务,公诉机关的描述是:卢立平安排保安人员出场处理。
广德公司案,卢立平安排人过去看大门,公诉机关的描述也仍然是:以提供保安服务为名,安排保安人员出场处理。
所以,你们看看,雇主只要与第三方存在纠纷,保安人员只要入驻雇主场地,就可以被冠之以“以提供保安服务为名,安排保安人员出场处理”。简直是逃无可逃。所以我认为:在我们接手保安业务之前,必须得审查雇主与第三方是否存在纠纷。
乙:丙先生是过于杞人忧天了。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只是维持秩序。实际上,我们不解决雇主与第三方的纠纷问题,我们就是看大门的,我们就是维持秩序的,我们就是保护雇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丙:难道卢立平做的不是看大门的事?不是维持秩序的事?不是保护雇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同样也是,但不也被抓了?公诉机关的逻辑是:你明知他们有经济纠纷,你仍然提供保安服务,你仍然阻止,你仍然发生了冲突,你的一切行为就是插手经济纠纷。这时你怎么说?这边界不明显,你说不清楚。
会长:杜律师,您算是刑辩专家,您又是卢立平的辩护人,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这涉及我们整个保安行业的生存、发展,望您也能知无不言。
杜家迁:真惭愧,我忝为刑辩专家,我实在给不出一个确定的结论。理论上,我是赞同乙先生的观点的,因为有经济纠纷确实可以请保安,这毫无法律上的障碍,公诉机关也认可。但我也同样认为甲先生、丙先生的观点实施起来更安全。丙先生说得好,一旦公安立案侦查,这边界是完全说不清楚的。我们的公诉机关也没有告诉我们边界在哪。安全起见我们还是应该一刀切,即:凡有经济纠纷的,一概不接。
会长:丁先生,您是管委会的主任,今天您能过来,也给了我们莫大的支持,您是什么观点?
丁:会长先生,您知道的,我们管委会与社会各行各业存在各式各样的纠纷,这是持续性的,也是避免不了的,如果这样,我们管委会还能否聘请保安人员看门或维持秩序?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如何保障?
会长: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考虑过,你们能否遇到事情就报警?
丁:遇到事情就报警这是自然之理,我们自然会这么做,但这毕竟是事后弥补行为,而聘请保安,为的就是防范,防患于未然,这也是正确的做法,总不能非得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出了问题再事后弥补吧,况且,很多事,事后是弥补不了的。
戊:会长先生,我赞同丁先生的说法。我们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各行各业也会存在各式各样的经济纠纷,依杜律师的意思就不能请保安维持秩序了?我倒是想知道,哪条法律规定有经济纠纷就不能请保安了。报警自然会报,但警察能天天在你场地上?
杜家迁:依据公诉人的意思,有经济纠纷可以请保安,但保安入场维持秩序,就是与纠纷相对方对峙,就是插手经济纠纷,就是地下执法队。刚才丙先生也把庭审的情况跟各位说了。
丁:杜律师,您的专业素养,我们不持异议。但您今天说的话却浅薄至极。您的话简直完全剥夺了我们雇佣保安的权利,也必将摧毁整个保安行业,同样,也必将让类似于我们这样的单位失去了安全保障。我想,我们的公诉人不会有如此荒唐的观点的!
杜家迁:丁先生,我且问您,你们雇佣保安的目的是什么?
丁:维持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杜家迁:纠纷相对方如果硬闯你们管委会,您希望保安怎么做?
丁:自然要核实身份,经过我们同意保安才能放行。
杜家迁:如果相对方要到你们管委会抢东西,您希望保安怎么做?
丁:自然是阻止,这还用问么?
杜家迁:如果有醉酒的人要强行通过保安通道,强闯管委会主任办公室,您希望保安怎么做?
丁:自然是阻止,这还用问么?
杜家迁:如果有人以经济纠纷为名长期到管委会闹事,您希望保安怎么做?
丁:自然是阻止,且把对方给清出去!这还用问么!杜律师,坦率地说,今天您的问题很影响您的形象。常识啊,这是常识!
杜家迁:但你们管委会与对方有经济纠纷啊。
丁:再有经济纠纷就能硬闯主任办公室?就能抢东西?就能扰乱场所秩序?保安阻止对方硬闯办公室怎么了?阻止对方抢东西怎么了?阻止对方扰乱场所秩序怎么了?保安只是阻止啊! 哪怕真有纠纷保安就不能阻止了?这是保安的职责啊,您到底怎么想的?!
杜家迁:对不起丁先生,让您有不适感了,但,这种情况,在我们海州区检察院眼里,保安人员就是在插手经济纠纷,保安公司就是在充当地下执法队。
丁:我不信,我不信!荒唐,简直荒唐!
会长:丁先生,希望您能适当控制一下情绪。我们今天只是想集思广益,为了保安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也为了保安公司不被“黑社会”。
丁:那您说怎么办?我们已经请了保安公司,您难不成还让他们跟我们解除合同?
己:丁先生,刚才我思考了一下,这么多年,我们保安公司跟贵单位合作很愉快,但目前情势变化很大,我们公司为了安全起见,决定与贵公司解除服务关系。您放心,当贵单位与任何其他主体没有纠纷的时候,我们一定会再合作。希望您能理解。
丁:都什么跟什么?这会你们自己开吧!荒唐,简直荒唐!
丁拂袖出门。
会长:哎,我理解丁先生的愤怒,但……嗨……我们不得不为我们自己考虑。毕竟,我不希望我们任何一家保安公司被打成黑社会。就这么定了吧,今后,只要雇主与第三方存有纠纷,一概不准接手保安业务。目前已接手的保安业务,也请各保安公司负责人能排查一下雇主是否与第三方存有纠纷,如果有,立马解除保安协议。
戊先生,你们的房开公司最近怎样?
戊:会长先生,我跟丁先生一样不能理解,但我尚能控制我的情绪。我们公司最近经营得很好,但遇到一问题:施工单位安排百十口人长期到我们公司堵门闹事,向我们索要工程款4000万元,可经结算,我们只欠他们2000万元。我们提出要审计,对方不同意,就是整日到我们公司闹事,前几天把我们公司门口的假山都搬走了,又抢走了董事长办公室的一幅名画,说是要冲抵债务。原本保安人员会阻止的,但卢立平案开完庭后,保安人员都不敢阻止了,说什么阻止就会有身体接触,有身体接触就可能导致轻微伤,导致轻微伤就构成寻衅滋事罪……现在,我们公司的办公大楼全被他们给占了,保安人员一动也不敢动。我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了。我没参加庭审,我想问一下杜律师,真的有这么荒唐么?
杜家迁:请尊重我们的公诉人,荒唐等字眼尽量不要说,虽然公诉人今天没在我们现场。但您刚才说的,确是这种情况。你们的保安也幸亏未阻止,一旦阻止,依据您说的情况,保安公司确实是有可能构成插手经济纠纷并被打成黑社会的。
戊:杜律师,我不理解,您能否给我们讲解一下道理?
杜家迁:抱歉,这……我真讲解不了,但,这……就是目前我们连云港地区的现状。
庚:杜律师,我也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的,我跟对方是真没纠纷,但对方就说跟我们有纠纷,说有纠纷的理由是我开发的土地上有一茅草房,对方说这茅草房是他三十年前建的,但我查阅了一下三十年前的土地证,跟他也没关系。况且我的土地证是经过国土部门正规手续办过来的。他这半年,那可不得了,安排大量人员,我一施工就过来阻挠,有时带着尖刀,有时扛着煤气罐,有时,还带着枪呢……杜律师,我这都损失几千万啦……你说我们能不能请保安人员维持施工秩序?
杜家迁:不能。各位不要惊讶,确实不能。依我们海州区检察院的意思,是否有纠纷不用看实质,简单地说,只要对方认为与你们有纠纷就有纠纷。哪怕你有土地证,哪怕你有生效判决,都不成。
会长:杜律师,我是不是听错了?麻烦您再重复一遍。
杜家迁:会长先生,您所听的就是我所说的,这种情况下仍不能请保安,因为,我们海州区检察院对于纠纷的定义是:一切皆可为纠纷,只要对方认为跟你有纠纷!
会长:那纠纷是否要分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得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杜家迁:我不知道怎么说,从卢立平案看,哪怕土地在豪雅公司的名下,哪怕判决书已经将涉案厂房判归嘉美公司,但,因为对方认为还有纠纷,我们的公诉机关也就认为有纠纷了。
会长:如此说来,确实万事皆可为纠纷了啊。
杜家迁:正是。
会长点燃一支烟,昂首向天,陷入沉思,良久,清了清嗓子,说道:现在,我们进入下一个议题:我们接手保安业务前,如何进行有无纠纷的实质性审查。
甲:我觉得应该让雇主出具一个承诺书,承诺其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经济纠纷。
丙:这个不成,排除不了风险。雇主出具承诺书只是雇主的单方意思表示,有时雇主认为与对方根本就没有纠纷,但按检察机关的意思,纠纷却客观存在,就像豪雅公司,他们才不会认为他们跟尚开军之间有经济纠纷;嘉美公司也是,法院都将厂房判归嘉美公司所有了,嘉美公司自然也不认为其与顺天木业之间存有纠纷,但按检察机关的意思,纠纷仍客观存在,所以,雇主的单方承诺是完全达不到排除风险的效果的。
甲:那让雇主到官方开个证明?
丙:官方?哪个官方?公安?检察院?法院?政府?他们愿意开么?他们怎么审查雇主与第三方到底有无经济纠纷?他们根本就审查不了!即便审查得了,他们也没有这职责!他们不会开!
甲:那你说怎么办?依你的意思,我们该怎么办?
丙:我觉得应该让他们到检察院开这证明,毕竟这是检察院的观点。检察院让我们保安公司作实质性审查,可这是我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不可能完成,大概检察院是能的吧,那就到检察院开,就到海州区检察院开!
甲:尽扯没用的,他们随口一说,你倒是真让他们开一个证明看看!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这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没有任何官方会开具这样的证明!这不纯粹强人所难?!
会长:杜律师,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杜家迁:会长先生,我无能为力,我真的解答不了。我曾自认为我学富五车,可最近,我发觉我所学的一切,都是无用的,请原谅我的愚钝。
会长:我能理解您的苦闷,我是明白人。现在,我对与会的保安公司负责人正式传达:暂停一切保安业务。当然,这只是我的建议,我没有权力命令你们停止,你们自己斟酌。今天既然各位都前来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就再多加一个议题:我们该如何做保安。请各位各抒己见。
丙:会长先生,我是参加过庭审的,我说说我的观点吧。
我的观点:我们作为保安公司负责人,要严格要求保安人员做到以下事项:
一、遇到不明人等到雇主的场地闹事,切不要阻止,因为可能有纠纷;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切不要阻止,因为可能有纠纷。
二、可第一时间报警,但警察未到的时候,保安人员也不得有任何举动。哪怕对方刨了雇主的办公大楼,也不得追逐犯罪嫌疑人,道理仍然是:可能有纠纷。
三、遇到醉酒者要到雇主办公室,要放行,切记不能以肢体接触的方式进行阻止,阻止了,这是硬暴力,哪怕保安人员只是以制服为目的;也不可以以语言进行阻止,因为,对方会说:保安人员人长得好凶好凶的,语言还带有威胁的意思,我好怕。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会认为我们的保安人员是在实施软暴力。
四、保安人员站那不说话也不行,不能让对方有任何心理压力,得说:我们虽长得高大威猛看起来挺凶的,但我们手无缚鸡之力。你们想干啥干啥,我们不会有任何举动。保安嘛,吃闲饭的而已!切记,一定要明确表态,且必须让对方畅行无阻,否则,说不定哪天对方就会到公安机关说:那些保安哦,乖乖不得了哦,长得人高马大的哦,一看就像黑社会哦,其中一个额头上还有刀疤哦,好像江湖人送绰号刀疤哥哦,他们看起来好凶好凶的哦,我远远地看了一眼就离开了哦。太吓人了哦。为这事我到现在还不敢到连云港哦。这样,我们就又变成了“软暴力”。
五、建议对履行保安业务的保安人员,遇到一切突发情况,最好的办法是躺在床上睡觉,哪怕房间外天翻地覆。睡觉,看起来是怠于职守,但,这是最合乎法律的。
戊:那我们请保安干什么?
丙:刚才不是说了嘛,遇到事情报警。
戊:报警谁不会?
丙:谁能说报警就不是技术活?况且,我们总不能让人觉得我们真的只是吃闲饭的吧!
戊:荒唐!
说完,戊拂袖出门。
会长:杜律师,对此问题,您怎么看?
杜家迁:丙先生说得很不中听,因为,这太违背职业道德了,但整个庭审下来,我的感受与丙先生的感受是一样的。
丙:我还没说完,还有最后一条:遇到保安人员因偶发原因而与他人发生冲突,不由分说,拖出去砍两刀,否则,公诉机关会说保安公司负责人是默许,其故意是概括性故意。切记,哪怕你之前再三交代保安不能发生冲突,哪怕你事后狠狠地骂了保安一顿,都证明不了你对保安人员的偶发的冲突行为的否定性态度。
会长:杜律师,真是这样么?
杜家迁:这个,大概确实是这样的吧。但是会长先生,哪怕环境再艰难,我们是不是仍应坚守我们的职责?
会长:可坚守职责可能就会被“黑社会”啊,我可不希望我们的任何一个保安公司的负责人出问题。
杜家迁:……
会长:辛先生,你们公司受公安、检察部门委托为他们提供安保服务,近日我听说,他们与相关主体也存在纠纷,你们保安公司大概也可撤出了,除非,他们能开出与其他主体没有纠纷的证明来,并且加上一句:证明不实,责任由他们自己承担。
辛:会长先生,您不说我也会这么安排的。为了行业的生存、发展,为了世道人心!
会长:各位,今后的日子多多珍重吧。散会!
转载自:杜家迁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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