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法定情形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过拍卖程序,直接变卖:
(1)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
(2)财产具有特殊属性,法院可依职权直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2. 变卖价格确定规则
(1)有约定: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变卖;
(2)无约定、有市价: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3)无市价、价值较大、价格难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价变卖;
(4)评估价变卖失败的:可以降价变卖,最低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3. 变卖主体及禁止受让规则
法院处置财产需要变卖的,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本次变卖的财产。
4. 变卖无人应买的处理规则
变卖财产无人应买的,可将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自行变卖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院应当进行监督,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以合理价格变卖,并严格管控、收取变卖价款,防止价款流失。
6.变卖的撤销规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司法拍卖撤销的法定情形处理。
7. 网络变卖适用规则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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