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经网
王小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1400余元。涉案账号浏览记录显示,王小某阅读过的漫画中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且曾因发布违法内容被行政处罚。为此,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内容消费的行为的效力判断,也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对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括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括性暗示、性挑逗等内容,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据此,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王小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内容服务,未作显著提示的,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加大优质内容供给。本案入选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文书获评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并在中国法院博物馆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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