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高锋律师:刑事案件为什么越往后越难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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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这个疑惑,先搞清楚刑事诉讼各阶段参与机关的工作和任务。刑事案件流转链条如下:受案初查→立案侦查(公安)→审查起诉(检察)→审判(法院)。每一阶段参与的办案机关有法定的任务和现实的工作目标。
法定职责是不得逾越权限行权,不得违背罪刑法定等原则追责。现实考虑是各参与机关可能有心理依赖和利益趋同性。
一、受案、立案阶段和批准逮捕环节
公安主导受案、初查阶段,是强行“刹车”最佳的阶段。
线索受理后,公安先内部核查事实、证据、定性、管辖,发现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可直接不予立案、终止调查。此时案件尚未正式进入刑事程序,外部约束最少,自我纠错门槛最低,也是最应该把握时机的环节。
立案侦查阶段(公安为主,检察监督)是最应把握时机的阶段。
一旦正式立案,案件性质发生质变:代表侦查机关已初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法定监督主体检察机关会充分行使监督权,尤其是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如果成功实现取保候审,很多案件可能真的就止步于侦查阶段。
逮捕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会形成合力,辩护难度升级。黄金37天内一定要尽最大努力争取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主导,起诉与监督双重身份)
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实际上已经加入到公安侧,形成合力,目的在于顺利完成指控。此时检察监督工作力度逐步减弱,直至起诉后几乎荡然无存。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程序违法更敏感,纠错动力比前一阶段强。90%以上的“无罪化处理”(不起诉)都在审查起诉阶段。
此阶段是争取“无罪”的最佳阶段。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嫌疑人就不会有案底(无犯罪前科)。
三、审判阶段(法院裁判,终局监督)
法院是最终司法裁判机关,形式上是对侦查、起诉全程的司法监督,但审理逻辑和司法实践证明,此阶段“推倒重来”的难度非常大。法院可能默认移送案件经过前两道公权力机关层层把关,定罪问题不会太大。除非出现关键证据灭失、核心证据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事实彻底反转、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否则不会轻易否定侦查、起诉结论。
这是司法现状,应当有清醒认识。同样,一审推翻控方意见、改判无罪难度极大。二审、再审作为救济程序,纠错门槛会进一步抬高。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来讲都是背水一战,要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气,要懂得平衡的艺术。
当然,平衡不是无下限妥协,更不是一味“恭维”。该硬刚的绝不妥协,出现不利情况的要权衡利弊,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总结:有能力辩护要趁早,全力以赴又要权衡现实。
办案思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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