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招标不再只看价格低了?”
“评标办法从最低价切换到综合评估,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这是招投标行业反复被问到的两个问题。把这个问题彻底讲清楚,先要回到两种评标办法的本质。
一、两个办法的本质区别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义很纯粹——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谁报价低,谁中标,操作简单透明,能有效控制成本,适用于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且竞争充分的项目。
综合评估法,则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同一个项目里,价格只是众多维度的其中之一。
从“单项PK”变成“综合打分”,这个转换的核心,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市场逻辑和制度逻辑的深刻变迁。
二、低价法为什么会“翻车”
两种评标法都存在了很久,问题出在最低价法被大量滥用。长期以来,“最低价中标”被异化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评标标准,导致一些供应商不计成本地压低报价,最终出现“低价低质”、无法履约的情况。
财政部2024年数据显示,异常低价中标项目履约纠纷率达27%,是行业平均水平的3倍。数据背后是一连串的恶性循环:供应商压低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项目出问题——采购方、供应商“双输”。
具体来说,异常低价投标有三种典型动机:以异常低价提高中标概率抢占市场份额;以异常低价削弱价格分的影响,换取相对高价中标;以异常低价造成相互竞争混乱,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更麻烦的是,一旦供应商低价中标,可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断要求变更预算、追加款项,最终变成“钓鱼工程”。如果是工程项目,偷工减料可能搞出“豆腐渣”工程;货物项目以次充好最终变成一堆“废铜烂铁”。
市场从“价格战”滑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死循环,制度设计必须做出反应。
三、政策端对最低价法的三重限制
从2025年到2026年,政策层面多管齐下,给最低价法加上了“紧箍咒”:
第一重:启动异常低价审查。财政部2026年2月1日施行《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三条红线触及即启动审查:报价低于通过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报价低于通过审查的次低报价50%;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一旦触线,供应商必须在评审现场一般不少于30分钟内提供成本测算等证明材料,解释不清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重:采购人禁止设定最低限价。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三重:制度性引导招标人转向综合评估。黄山市2025年9月启用的示范文本构建了“分类适配”五大评标办法体系——经评审的有效最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定性定量综合评估法,要求精准匹配不同项目。湖南新版评标办法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因素从单一的报价扩展为包含技术评审的综合性评价,实质上已经是一个“简配版”的综合评估。
四、综合评估法崛起的本质:从“买便宜”到“买放心”
综合评估法其实不是一个“新办法”,但它被频繁使用背后反映的是招标人需求的升级。
第一,招标人开始关注全生命周期成本。一台设备报价100万,另一台报价120万,但前者能耗高、故障率高,五年下来运营成本比后者多出50万。综合评估法允许将运营成本、维护成本等纳入评审,价格不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第二,技术方案的价值被“定价”。在综合评估法中,技术方案可以占到40分甚至50分。一个技术方案优化后能缩短工期30%,或者能提升系统效率15%,这些技术价值在评分里被量化和承认,而不是在低价法里一文不值。
第三,业绩和履约能力成为“硬通货”。招标人越来越意识到,一个没有类似项目经验的供应商,即使报价再低,项目做砸的风险也极高。综合评估法里,“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资历”“企业信用记录”都是实实在在的得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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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种评标办法的适用场景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
技术规格统一、标准化程度高的通用设备采购
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的原材料或服务
招标人对技术方案没有特殊要求,只关注价格的场景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
技术方案复杂、需要针对性设计的项目
对质量、工期、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工程
招标人关注全生命周期成本,而非初始投资
需要筛选有履约能力和技术实力的优质供应商
六、对投标人的启示
评标办法的变迁,直接影响投标策略的调整方向。
第一,不要在所有项目上都拼“最低价”。在综合评估法项目中,价格分往往只占30%-40%,技术分和商务分才是真正的“决胜盘”。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评分细则、优化技术方案、补齐业绩短板上,比盲目压价更有性价比。
第二,如果非要报低价,务必提前备好成本证明材料。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项目中,依然可能触发异常低价审查。成本构成明细表、原材料采购合同、人工成本清单等材料,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而不是等现场被质疑了才临时准备。
第三,理解评分细则的“分值密码”。拿到招标文件后,第一件事是把评分标准做成Excel表,逐项标出“哪些是必拿分”“哪些是争取分”“哪些是淘汰项”。把有限的精力投放在分值最高、最可能拉开差距的评审项上。
第四,综合评估法不是万能药。实践中仍然存在评审专家倾向性打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投标人可以通过对评分细则的深度解读和优化投标文件的针对性应答,在高分项上多做功课,减少对专家主观判断的依赖。
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到“综合评估法”的变迁,本质上不是评标工具的更替,而是招投标市场从“价格导向”向“价值导向”的演进。最低价法没有错,综合评估法也不是万能的。真正重要的,是搞清楚自己所投项目的评标逻辑,然后有针对性地组织投标文件——在最低价法里拼成本控制,在综合评估法里拼技术方案和综合实力。
两种办法各有各的战场,也都各有各的赢法。
免责声明:本文由智联招标平台基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规范性文件整理,具体项目评标办法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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