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
芝罘公安持续加强
对娱乐场所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力度
酒后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零容忍”“露头就打”
芝罘区某酒吧
发生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
两名违法男子被依法治安拘留
案件还原
近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接报警:兴隆街派出所辖区内一酒吧有人打架,接警后,朝阳警务站和兴隆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现场涉案人员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查,当日凌晨2时许,林某在该酒吧饮酒后,在酒吧门口无故搂抱与其素不相识的酒吧营销人员,并将上前劝阻的工作人员眼镜捏碎。期间,同行人员王某无端推搡酒吧保安人员,致其倒地。
目前,林某、王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
芝罘公安提醒
夏季来临,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人流密集,酒后情绪波动易引发冲突。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和游客:
饮酒要适量,切勿借酒滋事,酒后失控并非免责事由;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或纠缠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符合法律规定,一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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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丨芝罘公安、兴隆街派出所、朝阳警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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