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行政单位颁发的合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难敌一份没有明确范围、没有办理登记、没有实际过户的手写协议。安徽蚌埠六旬老人吴先生始终不解,自己持有效权属证明,且有法院多年执行文书佐证,却被自己的亲妹妹吴某占用案涉土地房屋十七年。其自2024年维权,历经一审、重审均败诉,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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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吴先生提供)
合法取得土地权属清晰,为防离婚签订相关协议
1995年至1998年,吴先生以蚌埠市西区长日轿车喷漆修理厂名义,合法流转取得蚌埠市长征路北段东侧189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陆续支付土地及厂房转让款12万元、土地管理费2万元等费用,以及基础建设投资合计总共约30-40万元,并于1998年4月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登记清晰、权属明确。
1998年8月8日,因吴先生夫妻关系紧张,妹妹吴某提议签订手写协议,初衷是为规避婚姻纠纷可能导致的土地被分割,并非真实财产分割合意。协议模糊记载吴先生欠款8万元,将修理厂土地分三分之一给吴某(带门面),吴先生、妻子沈某梅、吴某签字确认。
吴先生表示,该协议存在多重瑕疵、不具备法律效力:实际借款仅6万元,协议记录欠款金额八万元,当日并未向吴先生归还 6 万元借款借条,直接折算为《协议》所载 8 万元欠款;仅笼统约定土地份额,未写明具体数额,未明确四至边界、具体位置,标的物不特定,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其仅享有土地使用权,无权私自分割处置集体土地,约定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表示,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未实际交接土地房屋,自始至终未履行,仅为亲情应急的象征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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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吴先生提供)
1999年,吴先生将案涉180㎡三间门面房对外出租,自主支配房屋收益,进一步印证权属归己。2000年9月,吴先生因涉案被羁押一年,期间委托吴某临时管理厂房及房屋。2001年9月吴先生羁押释放,吴某移交相关账目,双方完成费用结算。此后吴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代为收取案涉180㎡三间门面房租金用于抵偿借款,吴先生念及兄妹情分予以同意,却不料为后续争议埋下伏笔。
法院执行锁定权利归属
2002年至2009年,吴先生因另案债务赔偿,名下案涉180㎡三间门面房租金被原蚌埠市西市区法院强制执行七年。法院每月从租金中扣款偿债,仅留存少量费用供其家庭生活,全程留存完整司法文书,证明该门面房权属归吴先生所有。此外,收条亦是有力佐证,单据明确显示:执行人妻子杨某香,收取了吴先生的房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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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吴先生提供)
本次执行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包含查封裁定、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租金收条等多项官方凭证,明确锁定案涉土地房屋及租金收益唯一权利人为吴先生。执行全程吴某知情且参与,从未提出任何权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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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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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提供)
2024年一审庭审中,吴某当庭自认,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其表述:“该合同约定的即使是真实的,也是其原告自己所有的土地。”吴某同时认可,法院执行的租金归吴先生所有,与自己无关,该笔录成为否定其后续权属主张的核心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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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吴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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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吴先生提供)
2009年执行终结后,吴先生想要回吴某代为收取房租费的收取权,吴某拒不交还,继续代理案涉土地房屋出租收取。2012年,案涉房屋进行翻建,吴先生对房屋主持规划施工、设计如何拆除,对原有房屋石棉瓦房屋换成楼板房屋主柱以及加固增加墙体和增加20㎡的面积翻修,实际造价不超过7万元;吴某主张房屋由其出资翻建、费用高达33万元。经吴先生核实,当年同等规格200㎡新房造价仅需七万元,吴某主张33万元费用与常规翻修费用差距较大,就费用报价认可有待核查。
一审被判败诉,吴先生对举证与证据认定提出质疑
2024年10月,吴先生向蚌埠市禹会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18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属、判令吴某停止侵权、返还约2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返还租金26.7万元。
同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吴先生认为,审理过程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争议:吴某主张土地权属,应由其承担对应举证责任。同时,吴先生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存在疏漏,因承租主体信息认定偏差,未认可合法租赁事实,案件事实未能完整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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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吴先生提供)
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再判驳回,吴先生对判决事实与法律适用存疑
重审中,法院以租赁合同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为由不予采信,于2026年3月再次驳回吴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认定1998年《协议》合法有效,吴某属于有权占有。
吴先生对此提出多项质疑:重审以租赁合同为复印件为由不予采信,未认可该复印件与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吴某在一审与重审中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在无新证据推翻一审陈述的情况下,相关陈述被作为定案依据,难以信服;判决依据未登记、没有明确位置边界的协议认定占有合法,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不符,他对此存在较大疑问。
同时,吴先生认为,判决认定吴先生长期默许侵权,与客观事实不符。2012年吴先生就已整理相关证据、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仅因亲属调解暂时搁置,并非默认权益被侵害。且案涉房屋长期由其管理、缴纳水电费用,足以印证案涉协议从未实际履行。此外,重审判决未采信的33万元翻修费用与实际修缮情况不符,未充分认可吴先生在房屋翻修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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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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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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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先生提供)
吴先生表示,1998年协议因要件缺失、标的范围不明,合同成立要件存在瑕疵,且案涉土地客观上无法分割、无法办理权属登记,实际履行存在障碍,也从来未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理应终止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宜直接认定协议有效。
吴先生就司法程序与相关行为提出信访与质疑
吴先生通过信访渠道,对一审、重审的审理过程提出疑问,希望相关部门对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核查监督。他反映,重审期间曾被单独约谈,对该程序的规范性提出质疑。
同时,吴先生对吴某方提交的翻修费用证明真实性存疑,认为金额与市场实际造价不符;对庭审中双方陈述出现重大反差的情况,希望法庭能够全面核查事实。他还表示,吴某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的相关引导行为,让他对庭审陈述的客观性产生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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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单,吴先生提供)
老人期盼公正审理,依法维护自身土地权益
现年63岁的吴先生,为维权奔走信访一年多。他表示,案涉土地房屋是其毕生积累,只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全面审查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真实完整的司法执行证据,理应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亲属之间的情谊,不应成为权益争议、引发司法纠纷的诱因。
为此,吴先生提出诉求:希望依法确认1998年手写协议不成立、无法律效力;判令吴某停止侵权,返还案涉土地房屋及对应使用权;判令吴某返还非法侵占的全部租金收益;恳请司法监督部门核查两级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依法妥善处置、公正审结案件。
截至发稿,吴先生他仍在等待一个公开公正的答复结果,期盼事件得到合理解决,让这起纠缠多年的亲情与权属之争,最终回归事实与法理。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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