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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都有一个致命误区,觉得只要写了借条、说了是借钱,就绝对不会被认定为受贿。但司法实践早就打破了这个幻想,判断是不是受贿,从来不是看你怎么说,而是看这笔交易到底符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逻辑。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
双方的身份关系和利益关联是首要判断标准。正常的民间借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要么是亲友,要么是有长期经济往来的合作伙伴。但如果出借人恰恰是借款人的管理服务对象、项目承包商或者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人,平时几乎没有私交,一到审批、招标、监管的关键节点就突然 "借钱",这种情况风险极高。有个真实案例,某部门负责人王某先后向辖区内 12 家企业 "借款" 共计 800 余万元,每笔都有借条还约定了利息,但直到案发 5 年时间里一分钱都没还,出借人也从未催过款,最终全部被认定为受贿。
借款的真实用途和还款意愿是核心考量因素。正常借钱一定有合理的事由,比如生病、买房、生意周转,而且资金去向清晰可查。但以借为名的受贿往往没有真实的借款需求,所谓的 "借款" 要么被用于挥霍,要么直接存入个人账户没有任何实际用途。更重要的是看有没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如果借款人明明有还款能力却长期不还,或者直到被组织调查才匆忙补写借条、突击还款,这些都会被认定为掩盖受贿的手段。
风险不对等的借贷关系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除了直接 "借钱不还",现在还有很多更隐蔽的形式。比如名义上借钱炒股、投资,约定赚钱了归借款人,亏了由出借人承担;或者反过来,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 "放贷",收取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利息。这些交易看似有合同有手续,但实际上好处全在国家工作人员这边,风险全由对方承担,对方图的不是利息,而是你手里的权力。最高检第 248 号指导性案例就明确,这种高息放贷中超出正常市场利率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 7 个方面进行判断,有以下情形,照样会被抓: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实际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和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有请托事项、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是否有归还能力、未归还的原因。只要整体交易逻辑不符合正常人的借贷习惯,哪怕手续再齐全,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2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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