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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宇琛
2026年5月22日,北京律师吴丹红在朝阳区律协大厅收到一份诽谤罪投诉通知,举报人是他所在的友邦律所主任赵光,要求律协把吴丹红和助理赵德芳移送公安机关;当晚二十二时十七分,吴丹红在“天下说法”公众号发长文《》,把这件事公开。
一份在法律常识上几乎站不住的投诉,却被认真放进律协案头,把诽谤罪的入罪门槛,从对付捏造者的高压线,顺手挪成了对付写真话的人的工具。
吴丹红在文章里用一句话描述了自己当时的反应:
“我在律协大厅都气笑了。”
这件事的真正看点,不在那张通知本身,而在通知背后必须穿过的四道关口:律所主任手里的那枚公章、律协的纪律权限、司法局的兜底裁量、法院的立案排队。四关全部按程序走着。
合起来,律师没有救济。
第一关,公章。
中国律师必须挂靠在律所名下执业。签合同、开函、接案件、转所,每一项动作背后都需要一枚律所公章。这枚公章在律所主任手里。
所谓律师的执业生涯,其实就装在这枚公章背后。
公章本应是律所对外做生意的工具。落到一个具体律师身上,它的另一重身份,就是这位律师执业生涯的命门。
据原文披露,2026年5月22日下午,黑龙江一位冤案当事人专程从老家来到北京,要委托吴丹红做代理。当事人电话给友邦律所主任赵光,明确表态要委托。赵光的回复只有一句“他现在不能代理案件”。
据原文转述,过去几年里赵光的常用话术是“吴老师没时间”“吴老师太忙了,不接案件”。
这里的“忙”是一种很有用的措辞:
所谓的“忙”,反而成了精准截胡的话术。
多份合同拿到律所就被搁置。一年多没有任何收入。三个助理因为发不出工资先后离职。他自己去银行贷款维持生活。
这是一种极有效率的截留方式。
据原文披露,吴丹红列举的另一起案例显示,律师李志萍一审被判九个月,想委托吴丹红做二审辩护人,赵光以“律所自治权”为由拒绝在二审委托材料上盖章,并当场推荐本所其他律师接手。李志萍的助理投诉到司法局,得到的答复也是冷冷一句“这是律所的自治权”。
“自治权”在这里有它专属的用法:
所谓“自治权”,在这里成了一种兜底话术。
“自治权”被用来把律所主任截留案源、拦截转所、压制不顺从律师的动作,统一翻译成“内部事务”。
公章和私章的区别,本应体现在权力是否对外可问责。当公章持有者的个人意志成了边界,这层区别就被磨掉了。
据原文披露,赵光聘请了一位前媒体人朱新民做“传播顾问”。朱新民给吴丹红打过一通电话,吴丹红称对方在电话里破口大骂,扬言一定吊销其律师证。吴丹红把这段录音放到了网上。
据原文转述,朱新民曾自述一句更刺耳的话:“赵让我对你下死手”。
所谓律所管理,反而变成了骂律师、扬言吊证、放话搞掉对方。
这是一位律所主任,对自己所里律师的描述。
据原文披露,北京至少有几十位律师,在转所的时候被自己律所恶意投诉,然后转不了所,也办不了案,执业生涯被冻结在一个叫“律所自治权”的概念里。吴丹红在文中作出这样的对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不干了都可以辞职走人,但律师却不能自由地说走就走。
公章这一关,卡死的是律师的退出机制。
第二关,律协。
根据上海交大社科法学周易培《“规制治理”下的律师职业规制改革》一文记载,中国律协能作出的处分只有六类: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至一年、取消会员资格。律协本身无权独立吊销律师证。
但律协与司法局之间存在一道衔接。律师执业证的吊销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律协对应的最重处分是“取消会员资格”。从公开资料看,省律协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几乎都是在被处分律师先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之后,作为衔接性动作完成的。
也就是说,吊证是司法局的事,律协负责接力。
这是一道单向阀门。
赵光的投诉材料里却写着要求吊证,直接送到了一个原本根本没有这道权力的机关案头。
据原文转述,赵光的投诉理由很清楚。吴丹红在“天下说法”公众号发的几篇文章,合计阅读量超过五万,达到了诽谤罪“5000次转发、5000次点击”的入罪门槛。赵光把吴丹红定性为诽谤主体,把赵德芳定性为转发者,主张两人构成共同犯罪。投诉材料里同时要求一并吊销其律师证。
按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的前提是“捏造事实”。
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情节严重”具体化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同一司法解释第一条还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具体化为三种情形,核心均要求信息系虚假;明知不属实而散布、未经核实导致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者,均不构成诽谤罪。
原文转述的“5000转发、5000点击”是赵光投诉材料里的写法,与司法解释的“5000点击或500转发”对不上。
数字差是表层错位。
更要紧的是被刻意跳过的前置问题:
所谓诽谤,前提原本就是捏造。
诽谤罪保护的是名誉不受虚假信息侵害,不是给被曝光的人当挡箭牌。据原文,吴丹红写下的回应非常直接:“如果是真的,阅读量再高,也是合法曝光;如果是假的,哪怕只有一个人看到,也涉嫌诽谤。”
据原文呈现,吴丹红贴出的事实附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时间线,跨度一年半。原文呈现的截图显示,赵光的回复倒像是只剩三句话:“知道了”“收到”“安排”。
原本应该解决问题的几句话,反而成了拖延一年半的回执模板。
他在文中追问一句:“安排了一年半,安排到哪儿去了?”
还有一个被忽略的程序细节。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公安一般不介入。例外情形只有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据原文,吴丹红反问一句:我说出一个“律所杀猪盘”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么?
赵光是执业近四十年的老律师。这些程序常识,他不会不知道。
他要的本来就不是一份赢得了的诉讼。
他要的是一份被律协收下的投诉。
这就是律协这一关的尴尬位置:它没有吊证的权,却被当成吊证的入口;它本应站在律师与司法行政之间做缓冲,却被一份在法律常识上几乎站不住的投诉,放在了案头。
吴丹红那句在大厅里气笑,气的就是这种错位。
第三关,司法局。
据原文披露,他此前曾就赵光的种种行为去司法局投诉,结论是:“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他在文中写:“人家非但没改,反而变本加厉。”
所谓“自治权”在这里继续做兜底。律所之内的行为,只要不撞到行政处罚的硬边,就被划到“内部事务”;而内部事务的解释权,最终又落回那枚公章。
责令改正写在司法局对一个律所主任的处分意见里,在这位主任此后一年半的回复模板里,几乎找不到任何反馈。
第四关,法院。
据原文较早的公开陈述,他在2026年3月向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律所及主任,截至5月22日发文,未收到立案通知。
法院的立案排着队。两个多月没有立案通知,意味着这场对峙仍然停在程序的门口。
四关每一关都按程序走着。
合起来,律师没有救济。
对照三年前的事。
据澎湃新闻2023年报道,2023年4月,江西高院发函反映吴丹红律师在代理劳荣枝案过程中存在涉嫌在法庭上发表涉嫌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以及涉嫌炒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一直拖到2025年6月20日也没能召开听证会。期间无法转所,年检遇阻,等于执业冻结。而且,律师法规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2023年是写文章被指“涉嫌违规炒作”。
2026年是写文章被指“涉嫌诽谤”。
两顶帽子之间隔了三年,头还是同一个头,公章还是那枚公章。
回到5月22日那张律协通知。
赵光作为一位执业近四十年的律所主任,把“5000转发”算成入罪门槛的全部要件,把“吊销律师证”写在无权独立吊证的律协案头,把当事人指定的律师拦在公章之外,把代写的合同放着不盖,把“知道了”重复了一年半。律协把这份投诉收下,准备进入程序。司法局以“自治权”兜底。法院的立案排着队。
中国不缺敢说真话的律师。
缺的是说完真话之后,还能继续做律师的那一类。
门内是律协的程序,门外是公安的传票。
李宇琛的文立于尘
写于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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