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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请问如何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是否不得违背任何其中一条的规定?
如果一家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未进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的出租车费并同时领取当天的交通补助80元是否属于“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违规行为?或者该事业单位有权限制定此类规定?
答: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原则上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基本管理规定等应保持协调一致。
按照规定,出差时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感谢您对财政行政政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来源:财政部
编辑: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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