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拉女服务员手是猥亵吗?”山东平度,男子郭勇在练歌房唱歌时,因与女服务员发生拉扯,被老板及其弟持棍殴打,致头部受伤、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郭勇索赔5万元,老板兄弟不服,声称男子在猥亵女服务员,以“正当防卫”为由抗辩,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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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晚上,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的一家练歌房内,灯光迷离,音响轰鸣。这本是一个寻常的娱乐之夜,却因一场冲突,彻底改变了顾客郭勇和经营者范海兄弟的人生轨迹。
当晚10点左右,40多岁的郭勇(农业户口)与几位朋友在此聚会,几杯酒下肚后,情绪高涨。
根据郭勇后期在法庭上的陈述,他当时只是在与一名女服务员正常互动,“拽了下手”邀请其喝酒。但在范海和范涛(练歌房老板及其弟,亦为服务员)的版本中,郭勇的行为被定性为“醉酒闹事”甚至“猥亵”。
矛盾瞬间激化,女服务员挣脱后呼叫,范涛闻讯赶来,双方发生激烈口角,范涛顺手抄起了一根棍子(或类似硬物),直接击打了郭勇的头部。
郭勇当场倒地,头部流血,随后范海也加入厮打,现场一片混乱,郭勇在混乱中感到胸腹部剧痛,但当时肾上腺素飙升,并未立即察觉骨折。
事发后,郭勇被紧急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显示,他主要呈现的是头部外伤和左侧腰腹部、大腿外侧的大片瘀斑(范围约5cm×10cm)。医生进行了清创缝合,郭勇住院治疗了5天,花费医疗费6062.5元后出院。
郭勇出院后不久,感到胸部持续隐痛,遂回医院拍摄了CT,影像诊断报告单显示:右侧第8肋骨骨折,左侧第3-6、11-12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这意味着他不仅有多处新发骨折,还有陈旧性骨折痕迹。
不久后,郭勇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其胸部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评定为十级伤残。
范海兄弟对这一结论极度不满,认为鉴定机构被伪造的病历误导了,一审中,他们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当庭质询鉴定依据。
然而,法院通知其需预交约1000元的鉴定人出庭费用,范氏兄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原告郭勇承担,且金额过高,最终拒绝缴纳。
在平度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法庭上,三方就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展开了激烈的攻防:
郭勇坚称自己只是普通消费,范涛持械行凶,范海作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范涛、范海辩称:
1.郭勇猥亵女服务员在先,他们是制止不法侵害,属于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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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们声称郭勇住院期间的病历从未记载“肋骨骨折”,这骨折是事后伪造或添加进去的。
3.他们认为左侧肋骨骨痂证明这是旧伤,与本次打架无关,郭勇是“碰瓷”。
4.同时两人提出反诉,要求郭勇赔偿他们因打架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5000元(但未提交有效票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郭勇的伤情与本次殴打具有因果关系。
结合派出所笔录(证实厮打过程)、入院瘀斑记录(证实胸部受击打)、CT报告(证实骨折),认定肋骨骨折系本次殴打所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鉴定人出庭的费用应由申请人(即范海兄弟)预交,范涛兄弟对鉴定结论不服,但却拒绝预交出庭费用。
他们因“舍不得”1000元出庭费而放弃质证权利,事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病历造假(如笔迹鉴定、医院监控等),故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他们质疑鉴定结论的主张因缺乏专业支持而未被法院采信。
其次,正当防卫不成立。
范海兄弟一直有个误区,认为“对方先耍流氓,我打他就是天经地义”,但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极其严格,核心在于“紧迫性”和“必要性”。
缺乏紧迫性:郭勇的拉扯行为,并未对范涛或他人构成正在进行的、严重的不法侵害,面对非暴力或低烈度的冲突,法律鼓励的是“报警”而非“私刑”。
超出必要性:即使需要制止,用棍棒击打头部、导致对方多处肋骨骨折,显然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法院认为这更符合“互殴”或“故意伤害”的特征,而非防卫。
最后,无证经营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范海经营的练歌房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属于非法经营,其雇佣的员工(其弟)在店内持械伤人,证明其管理混乱,安全保障义务严重缺失。
因此,即使范海没有亲手打人,法院依然判决其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给所有“黑店”老板敲响了警钟:无证经营,风险自负。
法院综合认定,范涛持棍伤人,过错最大(60%);郭勇酒后失态引发争端,自担其责(30%);范海无证经营且现场管理失控,承担补充责任(10%)。
最终,法院判决范海、范涛需连带赔偿郭勇各项损失4万余元,且不构成正当防卫。
伯瞻提醒:KTV是是非之地,顾客要管住手,老板要管住人。遇到纠纷,报警是唯一正解,动手的代价,往往远超你的想象。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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