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饶,蒋文和耿某是地挨地的邻居,曾共用水泵浇地,后耿某与他人合买新泵,拒绝蒋文再用,蒋文私自使用时被耿某夫妇制止,双方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中,蒋文将持砖欲打的耿某摔倒在地,致其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十余年后,检察院监督立案,法院最终认定蒋文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来源: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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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广饶县某村的田野间,一片片农田紧密相连,蒋文和耿某不仅是同村村民,更是地挨地、垄靠垄的邻居,同属一个村民小组。
多年来,两家一直共用一个老水泵灌溉农田,这种互助模式曾是乡村邻里关系的缩影,然而,平静在十余年前被打破。耿某与于某合资购买了一台新水泵,自此,关于谁有权使用新水泵的“暗流”开始在两家人之间涌动。
冲突发生的前夜,蒋文曾找到于某,放下了40元钱,表示想“凑个份子”,继续使用新水泵浇地,然而,于某并未将这个意思转达给耿某。这个未能传递的信息,为次日的激烈冲突埋下了致命的伏笔。
事发当日清晨7点,蒋文径直来到地头,接上耿某和于某合买的新水泵,开始给自家农田浇水,这一幕被耿某和妻子于丽看在眼里。
在耿某夫妇看来,蒋文这是“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于丽首先上前,采取了直接的制止行动——她拉下了水泵的电闸,水流戛然而止。
蒋文见状,心中不满,又上前将电闸合上,于丽再次行动,这次她直接去拆卸连接在水泵上的水管,意图彻底断绝蒋文用水的可能。
连续的阻止行为激怒了蒋文,他上前制止于丽,双方在水井附近发生了第一次肢体接触。根据各方陈述,蒋文将于丽推倒在地,致其脸部受伤。
此时,站在一旁的耿某目睹妻子被打,情绪瞬间被点燃。他从田埂边捡起一块半截砖头,冲上前去,意图攻击蒋文。
千钧一发之际,蒋文反应迅速,他抓住了耿某持砖的手腕,利用惯性,一个摔绊将耿某重重摔倒在坚硬的土地上。随着一声闷响,耿某倒地不起,痛苦呻吟。蒋文自己也因用力过猛,闪倒在地。
于丽见丈夫受伤,慌忙跑回家中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蒋文带至派出所调查,耿某夫妇则被送往广饶县中医院救治。
经诊断,耿某右锁骨远端骨折,伴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然而,这起事实清晰的伤害案件,后续发展却出人意料地漫长曲折。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但迟迟未作出立案决定。
时光荏苒,一晃近十年过去。直至事发10年后的11月19日,广饶县公安局才正式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耿某一方显然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转机出现在1年后,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审查了该案,同年9月11日,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广饶县公安局于9月2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蒋文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蒋文提起公诉。
法庭之上,共有三大争议焦点:
1.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蒋文及其辩护律师坚称,蒋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辩护意见指出,是耿某先手持具有危险性的砖头意图攻击,蒋文是在自身安全面临现实、紧迫危险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伤害对方,而是为了保护自己,且手段(抓腕摔倒)与侵害程度(持砖攻击)基本相当,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 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蒋文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首次供述如实交代了主要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时隔十余年,追究是否适当?
至审理时案件已过去12年,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追诉时效为5年,是否还需要追究蒋文的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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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正当防卫,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冲突的升级是渐进的。蒋文首先对于丽的制止行为感到“非常气愤”,并动手将于丽推倒致伤,此时蒋文已是先行实施不法侵害的一方。
耿某见状持砖上前,其行为的性质是“为了阻止蒋文继续伤害于丽”,属于防卫行为。因此,蒋文在面对耿某的防卫时,再次将耿某摔倒致伤,其行为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性,而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延续。
其次,关于自首:法院未予认定。
虽然蒋文案发后未逃离现场,首次到案也作了如实供述,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形式要件。但关键在于,在其后的多次供述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蒋文均否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即未能“接受审判和裁判”。这不符合自首制度鼓励犯罪分子真诚悔罪的立法本意,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后,虽然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追诉时效为5年,但本案因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蒋文并未逃避,追诉时效依法中断,故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无障碍。
最终,法院判决蒋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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