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郑晏如,身份证号152726198810012736。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全文内容均无任何诋毁、攻击、诽谤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意图,仅在法律框架内,就自身知晓的事实情况提出合理质疑与疑问。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与李女士某自1995年相识,至今已30多年。2019年初,我受到李女士主动邀请,到她的工作单位共事。从那时起,我们的联系逐渐增多,交流也越来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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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李女士曾多次在深夜、凌晨与我微信聊天时说,我是傻孩子,她懂我,我是暖男,只要我愿意学、她什么都愿意教,我觉得不对的我们可以一起讨论,让我什么话都跟她说,要做我的知心大姐姐,还欢迎我跟她吐槽,说吐槽有助于心理健康。我当时给她回复,哈哈,好呀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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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段时间,李女士还用她家人微信添加我,特意跟我说,家人微信不要请示。所以我有她两个微信号,两个微信号都有大量完整的聊天记录,每一句、每一段都真实可查。从2019年12月开始,我与李女士的沟通更加密切,微信、书信、短信、手写情书、日常见面,往来不断。我先后在2019年12月、2021年2月、2021年12月、2022 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等多个时间,多次向她明确表白、求爱。李女士虽然没有明确答应,但也没有明确拒绝,我们之间的交流更多了,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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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开始,我经常送她礼物、大量送她礼物,她也时不时送我礼物,往来十分频繁。2021年5月起,我每周一都会送一束鲜花给她,由她本人签收,一直持续到2023年7月中旬。除此之外,我还时常给她手写情书,同样由她签收。我送给她的鲜花、礼物、手写情书超过115件,鲜花、礼物金额超过33811.9元,每一笔、每一件都有记录可查。这些不是突然、临时的行为,而是长达数年、稳定持续、固定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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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意想不到的是,2024年9月,李女士对外陈述了一套几乎全是虚假、且有大量隐瞒的内容。她称,我们职级差很多,基本没有工作交集,但是言语上的沟通还是有的;在2021年12月收到我的求爱信后,就已经把我的手机号、微信号拉黑了;还称我在2023年底、2024年初开始发送信息,干扰了她的正常生活。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她陈述这些内容的前一天,她还委托一位律师和一位前同事转告我,可以继续给她发信息;可到了现场,这位律师又说,当时告知我的是不要再发信息。同一件事,前后说法完全相反。
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李女士的陈述,形成了情况登记,内容写着:自2021年12月起,我持续发送信息,李女士期间拒绝过我,我还一直发送短信干扰李女士正常生活。
可真实情况完全不是这样。2019年11月之后,是李女士让我什么话都跟她说,我们一直保持亲密沟通;2020年5月到2024年初,我们一直互赠礼物;2021年5月到2023年7月,她每周一都收下我送的鲜花;2021年12月在收到我的表白、求爱信后,她不仅没有拉黑我的手机号、微信号,还照常和我微信聊天、签收鲜花、礼物、手写情书。如果真的在2021年12月就拉黑我的手机号、微信号,又怎么可能在之后2年多的时间里,持续接收近100件的鲜花、礼物、手写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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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整件事,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支持 “干扰生活” 的结论。是李女士主动邀请我共事,主动深夜聊天,主动让我加她工作、生活两个微信,主动让我向她倾诉、和她分享日常;是她在我多次表白、求爱后,没有明确拒绝,反而继续保持亲密往来;是她连续3年多亲自签收超过115件的鲜花、礼物、手写情书,鲜花、礼物金额超过33811.9元,接受我长达4年多的真诚付出。如果这都算“干扰生活”,那什么才是正常的人际交往?
李女士事后的陈述,隐瞒主动沟通的细节,隐瞒接收礼物的事实,隐瞒长期互动的过程,把一段双方自愿、稳定、持续多年的交往,描述成单方面的纠缠。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些与事实相悖的表述,竟然成为对我作出不利判断的主要依据。而我手里那些无法推翻、无法篡改、可以随时核验的证据,却被视而不见。
如果我真的影响了李女士的生活,她为什么不拒绝、不拒收、不远离?为什么要持续3年多的时间,签收我送给她超过115件的鲜花、礼物、手写情书?一个正常人,在被打扰、被困扰的情况下,第一选择一定是停止往来,而不是持续配合、长期接受。
这件事,还有几个让我无法理解的点:
一是认定一个人存在不当行为,为何可以跳过对核心证据的核查?对方单方面陈述可以直接作为依据,而我提供的聊天记录、签收凭证、礼物清单、情书原件,这些可以直接还原事实的证据,却没有被充分采纳。认定事实难道不应该以看得见、摸得着、对得上的证据为准,而不是以某一方事后的表述为准吗?
二是同一件事,前后矛盾的说法,为何没有被进一步核实?对方前一天找人转告我“可以继续发信息”,转身就换成了另一种说法;证人表述同样存在前后不一致,与真实情况对不上。如此明显的漏洞,为何没有被追问、没有被验证、没有被重新确认?
三是涉及个人名誉与切身利益的判断,为何不给双方调解沟通的机会?我们相识30多年,本可以把事情说开、把误会澄清,可全程没有任何调解环节,没有给我充分陈述事实的空间,没有充分核对事实的情况下,我被作出为期5日的约束处理,并且已经实际执行。这对我来说,不仅是结果上的不公,更是程序上的不公。
我相信,法律、规则的初衷是维护公平、公正、保护无辜。我也相信,只要把完整的证据拿出来,真相不会被长期忽略。当所有证据都指向同一个事实,当对方的说法处处与现实矛盾,蒙冤者何时才能得到一次以证据为准、以事实为准的公平、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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