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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悬赏45万!常州人看到该男子立马举报!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2025)苏0413执恢1383号
本院在执行吴国强与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国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吴国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国华,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11119600614****,汉族,住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镇桃园村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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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554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4526400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凡提供被执行人夏国华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并由本院核实、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吴国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奖励。
悬赏期限:该悬赏公告有效期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蒋澍
联系电话:
0519-82399702、18118350866
附悬赏条件
有以下情况,不予支付悬赏报酬:
(一)举报的下落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下落或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或下落线索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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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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