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1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洞氮胡记羊肉馆(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4日,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6年1月23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销售猪肉编号为No:AFSQG010562011C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猪肉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酸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FSQG010562011C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经查,抽检时当事人冰箱内存放猪肉共6斤左右,用于员工餐及包饺子销售,其中抽检售出2.26Kg、单价15.98元/Kg、违法所得34.5元。抽检后冰箱内剩2斤多猪肉已用于包饺子销售及员工餐食用。因当事人混同使用且未建立财务记录,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导致水饺销售部分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猪肉中检出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酸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经营的猪肉不是主营产品,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所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5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