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依据种类】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1)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2)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4)仲裁裁决、调解书;(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6)公证债权文书;(7)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撤回上诉时的执行依据】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移送执行】
民事制裁决定、具有缴纳诉讼费用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交由执行机构执行。移送执行应由审判部门填写移送执行书,明确需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生效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7.【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计算:(1)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3)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8.【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其他障碍”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失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请求权;(4)其他客观障碍。
9.【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时效中断。
10.【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保全、另案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等事项,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
11.【“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提出履行要求,产生中断效力:(1)书面催告文书送达对方并签收,或可证明送达;(2)信件、数据电文送达或应当送达对方;(3)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扣收欠款本息;(4)一方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住所地省级媒体刊登履行催告公告。法人、组织签收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收发部门;自然人签收人为本人、同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亲属、授权主体。
12.【“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时效中断效力。
1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
(1)逾期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2)被执行人提出时效异议且成立,裁定不予执行;(3)被执行人未提异议,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主动适用时效;(4)债务人同意履行后又以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5)债务人履行完毕后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
14.【担保物权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主债权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担保人以超时效为由对执行担保物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申请执行时效约定的禁止】
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16.【申请执行的一般形式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1)申请执行书,书写困难可口头申请、法院制作笔录;(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4)权利承受人提交权利证明;(5)委托代理手续;(6)财产所在地管辖的,提交可供执行财产证明;(7)财产保全相关材料;(8)其他证件。网上立案可提交电子化材料。
17.【申请执行的特殊形式要件】
(1)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提交仲裁条款合同或仲裁协议;国外仲裁裁决需使馆认证或公证中文文本;(2)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提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3)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先予执行裁定:提交担保情况材料。
18.【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
(1)法律文书已生效,条件成就、期限届满;(2)申请人为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3)权利义务主体明确;(4)具有明确给付内容;(5)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6)属于受申请法院管辖。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变更裁定。继续履行合同需写明具体内容。
19.【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立案部门一律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的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当场无法判定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0.【申请执行材料的补正】
材料不齐的,法院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补正;按期补正的,立案期间重新计算;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合格,退回材料或裁定不予受理。
21.【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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