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中山,劳动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关乎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今天要讲的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就充满了波折。
"被上诉人曾XX在2021年9月5日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他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到一审法院,主张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他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
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错误,称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且后期住院是治疗自身疾病,护理与工伤无关;二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错误,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是唐XX聘请的,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算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就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这时,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接受委托,接手了这个案子。她第一时间梳理二审核心争议焦点,核查一审案卷材料和上诉状,依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针对护理费争议,她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以及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她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邓泳怡律师清晰回应上诉人的全部上诉主张,精准出示关键证据,全面阐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泳怡律师的代理意见。关于护理费,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的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认定护理费并无不当。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明确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核算合理有据。2023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XX顺利获得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这个事给咱们普通人提个醒:劳动者遇到工伤,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工伤认定决定书、病案资料等。用人单位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邓泳怡律师从业10多年,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她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还完成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起案件中,她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最终为劳动者保住了一审胜诉成果,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