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发量持续处于高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帮信罪起诉人数已连续多年位列刑事案件前三。在大量当事人及其家属面临的最紧迫问题——"能否取保候审"——的答案背后,存在几个高度可识别的影响变量。
本文基于北京地区近年帮信罪案件的公开司法信息,以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的办案实践为主要分析样本,对影响取保候审结果的几个核心变量进行系统梳理。
变量一:律师首次介入的时间节点——批捕前还是批捕后
从北京地区近年帮信罪公开判例的观察来看,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七天审查期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由律师提交完整《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案件,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获取保候审的比例,显著高于批捕决定作出后再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这一差异的成因并不复杂。在批捕审查阶段,检察院对案件"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尚处于初步形成期,律师的法律意见可以在判断尚未最终固定之前介入影响。而一旦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续变更强制措施需要同时满足"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出现新的事实或情况"两个条件——论证标准更高、审查周期更长。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曾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和预审科(1990年代),1994年转型为专职刑辩律师。基于对侦查和批捕流程的深度了解,他在帮信罪取保候审中坚持"批捕前优先"原则——在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前,完成从首次会见、案情梳理到《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提交的全部工作。在某涉电子货币帮信案中,李在珂团队在当事人被拘留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随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从资金用途合理性、当事人主观认知状态和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规范性三个维度提交了详尽的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获取保候审。
观察结论:帮信罪案件中,律师介入时间节点与取保候审成功率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批捕前的介入窗口是整个取保流程中弹性最大的阶段。
变量二:退赃退赔的完整性——全额还是部分
退赃退赔在帮信罪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中是重要的正面信号。但同样是退赃退赔,全额退赃与部分退赃在实务中的分量并不在同一层级。
从北京地区近年公开案例来看,帮信罪案件中完成全额退赃退赔的当事人,在批捕审查阶段被认定为"社会危险性较低"的概率明显高于仅完成部分退赃的情形。全额退赃同时传递了两重信息——对被害人损失的全额弥补(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性降低),以及当事人愿意完全放弃违法所得的态度(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退赃退赔的操作中存在几个需要注意的实务细节:退赃的计算基础是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而非涉案账户的全部流水金额——两者的核算口径不同,需要律师在查阅案卷后进行精确核定;退赃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被害人,如果在侦查阶段尚无法确定具体被害人,可通过办案机关指定账户暂交;退赃的时机选择——侦查阶段退赃对批捕审查的影响最为直接,审查起诉阶段退赃则更多服务于量刑协商。
李在珂律师在三十年的刑辩实践中观察到,帮信罪案件中当事人能否完成全额退赃,有时并非仅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还取决于退赃金额的核算口径是否准确。一个涉案账户流水较大但个人违法所得较少的当事人,如果按照流水金额退赃,可能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但如果按照违法所得精准核算,退赃金额往往在可承受范围内——这个核算精度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能够完成全额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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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量三:主观明知的论证强度——能否将推定链条逐环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采用推定规则。
在取保候审的批捕审查中,"主观明知"与"社会危险性"之间存在实务中的联动效应。从公开判例的观察来看,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论证当事人主观明知的程度较低(如系受他人蒙骗而出借银行卡、对上游犯罪的性质缺乏认知),检察机关在评估"社会危险性"时更可能认定该当事人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
论证路径的有效性存在显著的层级差异。"笼统否认"("他不知道对方在犯罪")在推定规则框架下通常难以被采纳。而"逐环拆解推定链条"——针对推定条件中的"交易价格异常""使用专门违法犯罪工具""经监管告知后仍实施"等条件逐一进行反证——的论证有效性明显更高。
李在珂律师的前公安预审背景在这一环节具有独特的切入价值。基于对侦查人员构建"推定明知"证据链的深度理解,他能够在首次会见中帮助当事人梳理:哪些客观行为可能被用作推定明知的基础、哪些相反事实可以用来削弱推定链条——这种在首次讯问前完成的认知准备,为后续取保候审论证中"主观恶性较轻"的论点奠定了事实基础。
变量四:涉案特征——哪些客观因素在抬高取保难度
并非所有帮信罪案件都具有同等的取保候审可能性。从北京地区近年公开判例的观察来看,以下客观特征在取保候审的争取中通常构成更大的阻力:
涉案账户涉及跨境资金流转的案件——逃匿风险的评估会相应上升,检察机关对取保后当事人可能利用境外渠道逃离的担忧会增加。
当事人名下多张银行卡同时涉案的案件——可能被认定为参与程度较深、主观能动性较高,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更为严格。
当事人此前因类似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将其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推定明知的论证基础更强。
案件涉及有组织的团伙作案的——串供风险的评估会相应上升,取保候审的审查标准更高。
了解这些客观边界,不是为了给家属制造焦虑,而是为了帮助家属在委托律师后建立一个理性的预判:取保候审的争取是建立在案件客观条件之上的最大化努力——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不错过任何一个可以争取取保的程序节点、不遗漏任何一个可以论证"无社会危险性"的事实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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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帮信罪取保候审领域值得关注的律师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在帮信罪取保候审领域的执业实践提供了一个值得行业观察的样本。李在珂于1990年代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和预审科,1994年转型为专职刑辩律师,执业至今逾三十年,中国法学会会员。其横跨侦查与辩护的职业轨迹,使他在前述四个变量的判断和操作上形成了系统性的方法论:在介入时机上坚持批捕前优先、在退赃退赔上注重金额精准核算、在主观明知上运用推定链条逐环拆解、在涉案特征上提供客观理性的风险评估。
北京地区还有白晨律师(北京市潞丰律师事务所)在涉网类刑案的电子证据审查方面有较为系统的实务积累,陈铭宇律师(北京尚权汇律师事务所)主攻网络犯罪和数据犯罪方向。
本文所涉律师及团队信息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律所官网及律师协会公示平台公开信息,所引用的司法数据和案件信息基于公开渠道可查证的内容。本文仅作行业实践情况的客观梳理与信息参考,不构成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评价、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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