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手签下谅解书、收下30万元赔偿,到突然改口称"我说了不想,你别这样"——她前后5次向警方翻供,却咬定一个核心事实从未改变:第一次见面当晚,她在车内明确拒绝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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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七。
35岁的王明(化名),硕士研究生,某公司职工,从外地返回河北承德老家过年。当晚9点多,他驾车接上了在网上认识了三个月的女网友刘丽(化名)。
初次见面,车停在停车场。两人坐到后排,聊天、搂抱、亲吻,刘丽同意给王明进行了口部亲密行为。随后二人下车,去附近药店买了避孕套。王明提出去附近酒店,刘丽当场拒绝。两人返回车内后排,再次搂抱亲吻,刘丽又一次与王明发生了口部亲密行为。
接着,刘丽明确表明——不愿意发生性关系。
王明没有停下。
他用手按住刘丽的脖子,打了她的左脸两巴掌,辱骂之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冲突结束后,刘丽在车内拨打了报警电话。次日,王明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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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谅解书到手,她5次改口说"自愿"
案子侦查期间,事情急转直下。
王明的母亲找上了刘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丽收下30万元赔偿款,签署了刑事谅解书。
这份"谅解书"到手后,刘丽连续5次向公安机关改口——**说她和王明之间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强奸。她解释称,自己之前误以为"出具谅解书"就等于"自愿发生关系"。
每签一次字,每收一次钱,"自愿"二字就多一层包装。
口供翻来覆去,前后矛盾,案情因此拖延了整整11个月。这11个月里,王明始终坚称自己无罪,说自己才是"被女方掐脖、打脸、掐下体"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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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她说了不想,你停了没有?
2025年12月25日,河北承德双桥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刘丽案发当晚的口供中有一句话始终没有变过:"王明叫我去酒店时我说了不想,他买避孕套时我说买了也没用,他在车上想发生关系时我说了不要,你别这样,我当时是拒绝的"。
刘丽的身体也有证据:双手手腕淤青、右下臂划伤、小腿淤青——全是反抗过程中留下的。
王明的肩膀和脖颈处有抓伤,刘丽说那是她反抗时用手挠的。
法院认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要看性行为发生时那一瞬间女方是否自愿,而不是看她事后签了几份谅解书、收了多少赔偿款。刘丽5次改口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无法否定案发时她已明确拒绝并实际反抗的事实。
一审判决定罪: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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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谅解≠无罪,二审未宣判
拿到缓刑的判决,王明并没有"认了"。他当庭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2026年3月30日,二审在承德中院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赔偿到位、谅解书签了、五度翻供——这些都没有让王明逃出法网,但最终的量刑确实被"打折"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写明:王明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了缓刑而非实刑。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这份30万谅解书和五度翻供,是否能改变性行为发生当时"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认定。
"事后原谅"不等于"事前同意",这是一条底线。
这起案子给每一个抱着侥幸心理的人敲响了警钟:性关系中,一切以那句"我愿意"为准。事后签字画押,永远无法改写"不"字说出口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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