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女小陈。周女士的父母为周老先生、吴女士。2013 年 12 月,周老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支付首付款 73 万余元,贷款 73 万元,房屋登记在周老先生名下。2015 年陈先生发现所购房屋写的是周老先生的名字,为此与周女士发生矛盾,后陈先生将周女士杀害,被判处无期徒刑。现陈先生、小陈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陈先生所有,主张该房屋系陈先生、周女士夫妇出资,借用周老先生名义购买。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周老先生名下。从购房过程看,房屋买卖合同由周老先生签订,首付款从周老先生账户支付,贷款也以周老先生名义办理并偿还。虽然首付款账户的多笔存款交易地点在北京,与陈先生、周女士的经营地一致,但这只能证明资金可能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收入,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陈先生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供述也仅表示认为买房用的是夫妻财产,并未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借名约定。综上,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之约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被告周老先生、吴女士胜诉)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严格遵循了物权公示原则和借名买房的举证标准。即使购房资金确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借名约定的情况下,也只能视为对登记权利人的赠与或借款,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及家庭内部矛盾和刑事背景的案件中,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审查证据,不会轻易推翻物权登记。这再次提醒我们,借名买房一定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即使有出资也难以获得产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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