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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与周女士原系夫妻,育有一女小陈。陈先生的父母为陈老先生、吴女士。2011 年,因配合拆迁工作,陈先生、周女士、小陈每人享受到村委会公租房 20 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每平方米 3800 元。陈先生作为家庭成员代表认购一号房屋,总价款 42 万余元。2016 年陈先生与母亲吴女士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得房款 119 万元。2017 年陈先生与周女士离婚,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小陈权益未处理该房屋。现周女士、小陈起诉要求支付房屋转让款 89 万余元。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关系终止的,应当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一号房屋使用了陈先生、周女士及小陈的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属于三人共有。陈先生、吴女士及陈老先生主张借名买房,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且在离婚纠纷中陈先生并未提及借名买房一事,仅是表示售房款用于偿还父母借款,考虑到陈先生已经与周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存在利害关系,故对借名买房的辩称不予采信。认定一号房屋系陈先生、周女士及小陈三人共同共有。陈先生将房屋出售,应给付相应转让款。判决陈先生、吴女士给付周女士、小陈房屋折价款 793333 元。
律师胜诉心得(原告周女士、小陈胜诉)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揭穿了被告方事后虚构的 "借名买房" 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两个事实:一是被告方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从未提及借名买房,而是主张偿还父母借款;二是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借名约定。在亲属间房产纠纷中,"借名买房" 经常被作为事后反悔的抗辩理由,但法院会严格审查借名合意的证据。本案中,优惠购房指标本身就是重要的财产权益,使用了谁的指标,谁就享有相应的财产份额,这一点是法院认定共有的核心依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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