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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1992年出生的柴某某在福建医科大学某某临床医学院攻读硕博研究生期间,套取科研经费1426.8289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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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裁定书,驳回柴某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中,柴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判认定,2018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柴某某在福建医科大学某某临床医学院攻读外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外科学博士研究生,作为其导师科研团队队员,参与导师团队相关科研工作,并作为经办人员协助导师团队办理科研经费报销等业务。期间,被告人柴某某在没有开展真实科研实验的情况下,通过陈某禹、魏某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购买科研课题试剂耗材发票,冒签某某临床医学院医生丘某煌、胡某南、周某、卢某、李某桢等人姓名,将相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以此套取科研经费。
某某临床医学院将报销的科研试剂费用转入开票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禹、魏某峰(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福州智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康恒实验器材经营部等公司银行账户,开票公司扣除与被告人柴某某约定的手续费(票面金额10%)后再将剩余资金转入被告人柴某某指定的田某月等人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柴某某支配、使用。经统计,被告人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达1426.8289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向某某临床医学院退出款项524.331081万元。
2024年9月18日,被告人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判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套取科研经费1426.8289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不过考虑柴某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案发期间系在校生,因此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决,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柴某某退赔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某某临床医学院902万余元等。
对此,被告人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柴某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因此,二审驳回了柴某某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90后在校医学生违规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此事实在太过魔幻且令人匪夷所思。
果然此事一出,立即在网上引发热议。
5月14日,一位来自北京的医生表示:“还是这个学生的导师科研经费太多了。如果我的学生套取我课题10万元,我的科研经费就成负数了。”
5月14日,一位来自山东的医生表示:“学生有这么大的权利吗?怕不是个背锅侠吧!一个硕博在读生,科研立项、采购、报销、转账如入无人之境,毫无障碍?1426万的经费如同探囊取物?这想都不用想,一点都不合理!”
5月15日,一位来自福建的医生表示:“这次还真是学生自己套的,钱都买房了,吐不出来。”底下同行表示很好奇,“导师都有自己的财务系统,难道他们看不出来吗?”有人回复到“年纪大一些的老板真的就不看,因为他们根本就不会操作,一般只要说一声就行,都是学生自己登录操作。”
对于此事背后的真相,我们应保持理性,不过对于套取科研经费这条红线,同行一定要引以为戒。
2月11日,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明确对于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第八条规定“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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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第四十七条明确将“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活动的财政资金”列为应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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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该规定指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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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梅斯医学综合整理
编辑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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