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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你点我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安县丁当嘉惠超市经营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0日,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查要求,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在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华西街80号对隆安县丁当嘉惠超市经营的大姜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2月2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6A14001039),报告显示,大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从南宁市常之来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大姜共15公斤,进货价9.66元/公斤共145元,销售价13.96元/公斤。当事人购进销售的该批次大姜,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被抽样检验的大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大姜已于2026年1月25日前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大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故本案涉案货值为209.4元,违法所得为64.4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召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姜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因食用上述批次销售出去的大姜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相对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姜的行为,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姜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隆市监不罚〔2026〕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造成塞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大姜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所致。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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