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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临时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临时管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是指尚未纳入国家管制目录,已被纳入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具有成瘾性、危害性,且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等滥用情形的物质。
第三条
临时管制应当坚持有效、适度、必要原则,做好充分评估,依法依规开展,规范监督检查,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第四条
临时管制的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以下简称临时管制物质)种类由省公安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公布,并根据滥用程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省公安厅根据临时管制物质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临时管制论证。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医学、药学、法学、化工以及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公共政策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对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进行下列风险评估和管制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
(一)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
(二)对人体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三)非法制造、贩运或者走私活动情况;
(四)吸食、注射等滥用情况;
(五)造成社会危害情况;
(六)其他需临时管制的情形。
第六条
省内出现吸食、注射等滥用毒品化学结构类似物情况,省公安厅应当将该物质纳入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并交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七条
省公安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专家意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毒工作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合理适度的管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和经营主体意见。
第八条
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管制物质及类似物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实时数据归集、分析研商和执法联动工作,适时通报滥用危害等相关情况。进一步强化省际联动,加强涉临时管制物质的情况互通、线索共享、执法联动、案件联办等方面省际协作,探索形成治理合力,筑牢省际监管防线。
省公安厅应当建立临时管制物质监测预警平台,定期通报监测预警信息,提升滥用趋势感知和预警防范能力。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个人吸食、注射和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临时管制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登记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信息;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加强临时管制物质危害性宣传教育,会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的戒治服务工作。
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及市、县毒品实验室应当将临时管制物质纳入污水监测目标物范围,加强监测、检验、鉴定工作。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临时管制物质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并根据国家、省禁毒工作要求和临时管制实际,相应采取禁止网络销售、限制数量销售、非处方药零售实名登记等监管措施。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督促平台对药品类临时管制物质采取相应管控和处置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类临时管制物质滥用监测和滥用者治疗保障,开展异常处方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参照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开具药品类临时管制物质处方,强化对相关药品、药剂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类临时管制物质生产、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类临时管制物质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工作,加强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类临时管制物质道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运输企业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电子运单填报和动态监控,水路运输企业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落实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报告等制度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含临时管制物质兽用药品的生产、经销环节的监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使用环节的监管,防止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滥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存储涉临时管制物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涉临时管制物质的餐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采购、使用、贮存管理,防范流失。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鼓励发动外卖骑手向公安机关举报可疑行为。落实《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单位研发、生产、购销、储存、进出口临时管制物质的,应当建立并执行登记制度,记录物质名称、数量、生产企业、供货人、购买人、购买和销售日期、流向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布临时管制物质销售广告信息或者提供交易帮助支持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不良内容监控预警机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或发布广告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结合实际,调整优化场所资源,利用专业技术力量,为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提供戒治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滥用临时管制物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县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将该类人员纳入管理帮扶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戒治服务措施,劝导和帮助其前往相关医疗机构或场所进行自愿戒治。用工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该类人员的帮助教育,落实戒治措施。
未成年人滥用临时管制物质,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种类
附件
浙江省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临时管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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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种类包含其可能存在的盐类、立体异构体及其盐类。
内容来源:浙江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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