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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规范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同意,我委制定了《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为规范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创建是指以城市为单元,通过完善经济、时间、服务、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是指以用人单位为单元,通过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为职工生育、养育、教育子女创造良好条件,支持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是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创建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城市和单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引导各地对标先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条 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出台生育支持政策,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合力推动生育支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五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坚持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高质量推进创建工作。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的组织实施,制定评审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
第九条 按照创建程序,经过评审验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并授发牌匾。
第二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按照自愿申报、省级推荐、评审验收、社会公示、认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2035年结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不超过10个、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不超过30个,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
第十二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申报对象为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申报对象为县(市、区、旗)。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申报对象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各申报对象按照自愿原则,根据评审标准(附件1、2),逐项对照自评,符合标准要求的,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7月底前向省级卫生健康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委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的城市和单位建议名单,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每个周期每个省份可推荐1个地市级、2个县级全国生育友好城市,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全国生育友好单位。
第十五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省级卫生健康委组织评审,国家卫生健康委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专家组,对省级卫生健康委推荐的申报城市进行评审,对省级卫生健康委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验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委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人员访谈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八条拟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城市和单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委托省级卫生健康委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城市和单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并授发牌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聚焦人民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方面的新需求,不断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措施,持续提高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 已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要认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要积极宣传典型经验,不断扩大创建成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持续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三章 复审复核
第二十四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命名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半年,由省级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复审,并于有效期满前将复审结果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复审复核通过的城市和单位,继续保留其“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称号;未通过复审复核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通过省级卫生健康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备,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发生涉及生育服务管理重大事故、事件的;
(二)未通过复审复核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
(三)推动工作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严重增加基层负担的;
(五)引发严重负面舆情的;
(六)借机、变相收费或者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七)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已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存在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健康委调查核实,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被撤销“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周期的创建申报。
第二十九条 在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要做到廉洁自律,保守工作秘密;依照规定应当回避的,要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生育友好城市评审标准2026年版.pdf
2.全国生育友好单位评审标准2026年版.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国办《若干措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启动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引导各地对标先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管理办法》共5章。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的核心要义、总体要求、责任分工等;第二章为创建程序,包括创建周期与数量、创建对象、评审程序、表扬奖励、宣传推广等;第三章为复审复核,包括复审时间、复审方式等;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包括撤销称号并摘牌的情形、监督形式、专家管理等;第五章为附则。
二、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内容是什么?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是指以城市为单元,通过完善经济、时间、服务、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全国生育友好单位是指以用人单位为单元,通过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为职工生育、养育、教育子女创造良好条件,支持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三、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范围是什么?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创建范围为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也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创建范围为县(市、区、旗)。
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创建范围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评审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围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5个维度,共设置了32条评审标准。
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围绕强化生育友好权益保障、建设生育友好工作场所、培育生育友好理念文化等3个维度,共设置了20条评审标准。
五、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如何评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不超过10个、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不超过30个,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省级卫生健康委组织评审,国家卫生健康委评估验收。拟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有哪些特点?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是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创建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统筹各方,协同推进。围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设置评审标准和相应指标,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形成创建工作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二是坚持民生为大,基层减负。在创建内容上,聚焦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等民生关切,为群众多办实事,让群众可感可及。在评审方式上,注重日常,主要采用现有统计调查和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资料数据,不额外增加基层的工作负担。三是坚持常态管理,确保质量。加强创建全过程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立行立改。对创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明显滑波的及时约谈、警示或摘牌,确保创建工作质量。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投稿邮箱:jkzg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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