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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赵老太太与丈夫杨老先生育有四个子女:杨大姐、杨二姐、杨先生、杨小弟。杨老先生于1986年去世,赵老太太于2018年去世。
1998年,杨先生出资以母亲赵老太太的名义购买了房屋,登记在赵老太太名下。2011年10月2日,赵老太太亲笔书写遗嘱,表示其名下房屋及存款在去世后归杨先生一人所有。
赵老太太去世后,杨小弟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母亲当时不可能立遗嘱,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其他两个姐姐则书面声明放弃继承。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形式上,该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形式的规定,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从内容上看,遗嘱表述具体明确,应为赵老太太的真实意思表示。杨小弟虽不认可遗嘱效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申请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杨先生继承所有。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杨先生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本案中成功维护了自书遗嘱的效力。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杨小弟主张遗嘱无效,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在有条件申请笔迹鉴定而不申请的情况下,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提醒:自书遗嘱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但一定要确保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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