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深化新时代各国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以法治方式促进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广东深圳成功举办。会上,中国和新加坡司法界代表围绕“司法教育与法官的全面培训和发展”“法院在支持和保障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作用”“通过可靠负责地使用人工智能加强司法工作”“实现家事司法最佳结果”四大核心议题深入交流研讨,达成多项共识。据了解,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已成功举办九届,探讨了35个议题,签署了6个备忘录,联合发布案例选,交换案例清单,成为中新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平台。
本刊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莊泓翔,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晓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审判庭大法官施奇恩,家事司法法院首席法官郑慧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高级法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菊花8位会议代表的精彩发言集中进行摘登,从而展现两国在司法能力建设、涉外争端解决、智慧司法创新、家事审判实践等方面的先进理念与实践成果,以飨读者。
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高级法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菊花的发言。
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高级法官、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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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广东深圳举行 摄影 孙若丰
中国和新加坡是一衣带水的友好邻邦,友好交往源远流长。两国历来都很热爱和平、重视家庭,主张国家、民族、人民之间和谐共处。家和万事兴。两国在家事司法理念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郑慧慧大法官介绍的新加坡家事司法采用的疗愈性司法模式,与中国推行的修复性家事司法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加强两国在家事司法方面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以广东深圳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从三个方面分享中国的家事司法实践。
一、
中共十八大以来家事审判改革取得的成果
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法院系统自2016年开始进行新一轮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经过多年努力,改革已经取得以下成果:
家事司法理念逐步转变。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家事法律实体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组织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新旧衔接平稳有序。
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2017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广东深圳建立了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联动工作机制。
家事诉讼程序不断健全。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等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不断健全。
家事审判专业水平大幅提升。通过集中管辖家事案件、设立家事审判团队、培养专门家事法官等方式,着力强化机构人员配置;注重选任热爱家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经验、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的法官,有效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家事审判配套设施加快建设。积极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圆桌法庭”,配置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等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人性化特点。
二、
为实现家事司法最佳效果作出的努力
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家事审判领域,社会主要矛盾突出表现在个体权利意识觉醒与婚姻家庭利他性的冲突以及经济理性与家庭伦理性的冲突等方面。为实现家事司法最佳效果,近年来,中国法院主要作了以下努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核心,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司法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高度重视司法的实质正义。家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积极的主导地位,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并重点关注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坚持修复性司法模式。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作为家事司法的重要目标,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努力实现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对可能挽回的“危机婚姻”,由法院主导双方以诚实、理性的态度进行对话,综合运用心理辅导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消融分歧,修复家庭关系。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死亡婚姻”,当断则断,同时做好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家庭财产的合理分割,并对当事人或未成年子女可能存在的心理危机进行适当干预,尽可能降低离婚对当事人生活和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
坚持家事纠纷综合治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国各地以县级为重点加强综治中心建设,让人民群众“最多跑一地”。法院主动将家事纠纷综合治理工作融入综治中心建设,依托综治中心整合各方面资源,合力打造家事纠纷多元解纷新模式。此外,中国历来重视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关建立了多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具有指导作用和示范意义的政策性文件,健全反家暴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立体化反家暴工作格局。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时,法院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准则。关注儿童的情感需求和成长环境的优越性、稳定性,综合考量父母的抚养能力、陪伴时间等因素,深入比较双方提交的子女抚养规划,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事项进行妥善安排。同时,采用适当方式充分了解并合理尊重8周岁以上儿童的真实意愿,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发言权和参与权。
坚持系统性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施行。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在家事司法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建立“司法审判+社会支持”协同保护格局。例如,在一宗离婚案件中,夫妻将婚姻矛盾延伸至争夺抚养权,导致孩子出现抑郁等心理问题。法院将工作重心转向多元的“修复家庭功能”,提供“法律约束+情感疏导+能力提升”的综合解决方案。首先,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孩子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治疗。其次,将案件转至法院与妇联联合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请专家制定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引导父母理性处理纠纷,建立“以孩子需求为核心”的沟通模式,提升父母合作养育能力。最后,由社工定期跟踪并反馈孩子的心理状态及父母履职情况,共同维护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
未来展望
下一步,中国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实现家事司法最佳效果作出不懈努力。
进一步转变家事司法理念。由偏重裁判职能向兼顾裁判和服务职能转变,由偏重财产分割向重情感心理和修复关系转变,由偏重诉讼效率向注重办案效果转变。
推动构建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家事诉讼程序,积极参与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搭建好大调解服务平台,促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事案件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大力宣传和弘扬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的妥善化解,不仅关系个人及家庭幸福,也关乎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随着中新两国司法交流日益深化,中国法院期待与新加坡法院的同仁一道,进一步发挥家事审判作用,以司法力量筑牢家庭社会和谐根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文系作者在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的专题发言,刊发时内容略有删改)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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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0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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