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IESPlaza综合能源服务网)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会导致项目双方的扯皮。
其中隐藏在发票和账本里的隐形“炸雷”——税点差,往往在项目合同设计签订之初容易被忽略,到了算账打款的那一步才发现问题。
而一旦因此出现矛盾,轻则伤了双方信任,重则导致项目陷入扯皮、回款难、甚至诉讼的泥沼。
那么,什么是税点差?为什么会对项目顺利开展构成隐形风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该如何避免该风险?
01
什么是税点差?差在哪?
税点差源于不同交易的法定税率差异。
以电费为例,根据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适用13%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业主可凭专票抵扣进项税。其中电费和政府性基金拆分开票,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开具普通发票。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能源服务商(乙方)对用能单位(甲方)实施节能技改,通过节约的电费回收投资成本。这部分费用往往以节能服务费的形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同样可凭专票抵扣进项税,但抵扣额度要比13%的电费发票少7个点。
这就是税点差。
那么,7个税点差能带来多大的影响?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某商业酒店(甲方)年用电费用900万元(含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EMC)后节能率20%,年节约电费180万元,甲乙双方按照3:7比例进行节费分成。甲方需支付给乙方126万元节能服务费,甲方分得54万元。
表面看,甲方分得54万元收益,但甲方还会面临税点差损失。具体为(此处忽略增值税新规后电费与政府性基金拆分开票规则):
●若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180万电费对应的进项税为:180÷1.13×0.13≈20.7万元;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126万节能服务费对应的进项税为:126÷1.06×0.06≈7.1万元;
●因税点差带来的进项税抵扣额相差20.7﹣7.1=13.6万元,也就相当于甲方每年要多缴纳13.6万元的增值税,合同期8年期间多缴纳108.8万元。
而且,在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申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若项目同时适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旦选择增值税免税,税点差会进一步扩大,用能单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度更少,甚至完全没有。
事实上,这种差异不是人为造成的,而是法定不同交易税率带来的差异。
既然是税率差异造成的结果,而且甲方还能获得54万元的节费分成,完全能够覆盖税点差额,为什么还能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构成威胁?
02
税点差为什么是“隐形炸雷”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税点差的影响并非对所有业主都一样。对“能抵扣进项税的主体”而言,收益被税点差“吃”掉一部分,对“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主体”则无影响。
税点差的关键之处,不在于节费分成是不是覆盖了差额,而在于它的隐蔽性以及带来的连锁反应。如果前期被忽视,后期“爆雷”时,则可能影响项目结算、验收,甚至毁掉合作。
比较常见的现象是,一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签约时,业务端往往盯着节能率、分成比例等内容,不提或者不知道税点差;服务商也是抱着“先拿下项目”的心态,有意回避税点差的影响。
因此,在项目中常常存在“业务谈合作、财务算成本”的脱节问题,而税点差则放大了由脱节产生的问题。最终导致到了财务结算环节,甲方财务发现进项税减少、增值税多交,这部分成本会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
03
如何避开税点差的“雷”?
税点差虽然隐蔽,但并非无法规避,核心在于前期工作是否能够做到位。
1.核实业主税务资质
由税点差带来的利益冲突并非存在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
比如,对公立学校、政府办公区等免税单位而言,无需考虑税点差问题,重点在于约定节能率和分成比例。
但是,对于项目业主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的单位而言,就需要提前测算税点差损失,并采取相关措施提前排雷。比如将税点差成本纳入项目整体测算,在分成时适当调整分成比例,弥补税点差损失,等等。
2.统一财务与业务口径
项目启动前,组织双方业务端、财务端召开沟通会,明确共识,避免后期脱节:
●明确节能收益的计算口径(含税/不含税),确保业务端和财务端算法一致;
●向业主财务清晰说明税点差的产生原因、计算方式,让财务提前知晓,避免后期“炸雷”;
●约定对账流程,明确每期结算时,服务商需提供的发票类型、核算依据,确保财务审核顺畅。
3.将约定写在合同中,明确承担责任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对“能够抵扣进项税”的业主项目,就必须将税点差损失的承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并将相关约定作为条款写在合同中,避免后期出现问题后无限扯皮。
总之,税点差损失不是任何一方的故意为之,项目各方要认识到这一问题,提前做好部署与安排,就能轻松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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