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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8: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金额12.9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8: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A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11刑初105号
涉案金额:129545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谅解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取保日期:2024年7月30日
判决日期:2025年4月09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利因工资问题产生经济纠纷,2024年5月18日3时许,朱某某为泄私愤,携带柴油到李某利停放在石家庄市A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西行50米路南的货车处,将货车驾驶室点燃,致使车辆报废,经石家庄市A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车辆价值人民币129545元。2024年7月26日,朱某某赔偿李某利损失并取得李某利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属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24年7月26日,朱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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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某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有一定差异,具体参照各地的规定(注:上海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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