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作为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的核心权利,其确权秩序直接关系到矿业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探矿权确权争议多集中于“在先申请”与“实际勘查”的权利冲突——部分企业虽先提交探矿权申请并完成登记,却未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另一部分企业虽申请在后,却已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完成勘查作业并形成成果,双方就探矿权归属各执一词,陷入维权僵局。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深耕矿业权争议领域20余年,其路永强、董国女等律师结合千余件实务案例,对该类冲突的法律认定、核心要点及解决路径进行了系统梳理,为企业高效化解争议、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专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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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师团队一致认为,探矿权确权中“在先申请”与“实际勘查”的冲突,本质是“程序优先”与“实体投入”的价值平衡问题,核心需立足法律规定,结合实务场景区分认定,而非简单适用“申请在先”或“实际勘查优先”单一原则。根据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探矿权登记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这是探矿权确权的法定基本原则,也是维护矿业权登记秩序的基础。但同时,法律也明确探矿权人享有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且需履行实质性勘查义务,这为“实际勘查”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楹庭律师实务经验,此类冲突的核心法律认定要点,在于区分“合法在先申请”与“有效实际勘查”,二者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直接决定探矿权的最终归属。楹庭路永强律师指出,“在先申请”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申请程序合法,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登记书、区块范围图、勘查实施方案、资金来源证明等,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二是申请内容合规,申请的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法定例外情形除外),且符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申请、恶意抢注等情形。实践中,不少企业虽主张“在先申请”,却因申请资料不全、勘查范围违规等问题,导致其申请不具有合法性,无法获得探矿权确权支持。
而“实际勘查”要成为权益主张的支撑,同样需满足合规性要求,这也是楹庭律师强调的维权关键。董国女律师结合其代理的山西某探矿权确权案指出,有效实际勘查需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勘查行为在争议区块内,且未超出合法申请范围;二是完成实质性勘查工作,并非形式上的“象征性勘查”,需达到法定勘查程度,如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符合探矿权保留的相关勘查要求;三是勘查行为合法,已依法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告开工情况,不存在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情形。该案中,某企业虽申请探矿权在后,但已完成详查阶段勘查工作,提交了合规的储量报告,而在先申请企业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勘查,楹庭律师协助实际勘查企业主张权利,最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了在先申请的探矿权登记,将探矿权确权给实际勘查企业。
关于冲突的具体解决路径,楹庭律师团队结合实务经验,总结了“三步走”合规解决方案,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这也是其代理多起此类案件胜诉的核心经验。第一步,全面核查双方权利的合规性,锁定争议焦点。企业需在律师协助下,调取双方的探矿权申请资料、登记档案、勘查报告、资金投入凭证、开工报告等证据,重点核查在先申请的程序合法性、实际勘查的合规性与实质性,明确冲突的核心症结——是在先申请存在瑕疵,还是实际勘查不符合法定要求,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楹庭律师提醒,勘查资金投入凭证、勘查日志、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等,是证明实际勘查真实性的关键证据,企业需妥善留存。
第二步,优先通过行政协调化解,实现低成本维权。楹庭律师建议,冲突发生后,企业应在律师指导下,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协调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自身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在先申请但未开展实质性勘查的情形,可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主张撤销其探矿权登记;对于实际勘查合规但申请在后的情形,可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考量勘查投入、成果价值等因素,依法调整探矿权归属,或协商约定联合勘查、补偿等方案,避免盲目启动诉讼程序增加维权成本与时间成本。同时,可借助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要求主管部门明确争议区块的权属边界与权利归属。
第三步,精准启动行政复议与诉讼,守住权益底线。若行政协调无果,或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权决定不服,企业需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楹庭路永强律师强调,诉讼中需把握两个核心举证方向:对于实际勘查方,重点举证自身勘查行为的合规性、实质性,以及在先申请方未履行勘查义务的证据,结合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探矿权应归属于实际投入、形成勘查成果的一方;对于在先申请方,重点举证自身申请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实际勘查方存在违法勘查、超出范围勘查等情形,维护自身登记权益。此外,若存在恶意抢注、虚假申请等情形,可请求法院认定相关申请无效,驳回对方的确权主张。
此外,楹庭律师特别提醒企业,化解此类冲突需避开三个常见误区,避免维权走弯路。一是切勿忽视“实质性勘查”义务,在先申请企业若仅完成登记而未开展勘查,或仅进行象征性勘查,即使申请在先,也可能被撤销探矿权登记,这也是法律兼顾资源利用效率的核心考量;二是实际勘查方切勿擅自勘查未登记的争议区块,此类行为可能构成无证勘查,面临行政处罚,反而丧失维权主动权;三是避免消极拖延,探矿权确权、行政复议、诉讼均有时限要求,且勘查成果具有时效性,拖延越久,勘查投入损失越大,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高效推进维权流程。同时,企业在申请探矿权时,应提前核查勘查区块的权属状况,避免因范围重叠引发此类冲突,在开展勘查前,确保申请程序合规,留存完整的勘查资料与投入凭证。
综上,探矿权确权中“在先申请”与“实际勘查”的冲突,并非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需在法律框架内,平衡程序优先与实体公平,结合双方权利的合规性、勘查行为的实质性综合认定。结合楹庭律师的实务经验,企业唯有明确法律认定要点,精准把握“三步走”解决路径,避开维权误区,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核查证据、推进维权,才能高效化解争议,要么保住自身合法的探矿权权益,要么依法获得合理的勘查投入补偿,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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