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大四在校女生蔡某开始在吴某经营的台球厅兼职,从事台球助教工作。蔡某称在兼职期间发现台球厅有“擦边”行为,遂提出离职。台球厅在扣除违约金3000元后,支付给蔡某剩余的报酬1688元。随后,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被扣掉的3000元违约金。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蔡某未工作满原意愿入职月数属于违约,台球厅有权主张违约金,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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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判决书显示,女生蔡某诉称,自己在2025年1月入职某台球厅担任台球初级助教一职,与台球厅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开始兼职后,蔡某发现台球厅存在“擦边”行为,且发现台球厅的合同是披着合作协议外套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是不平等的霸王条款,遂提出离职。在自己未离职的情况下,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后,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直接克扣工资3000元。入职以来工资总计4688元,台球厅在未与自己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22日发放工资1688元,其中克扣工资3000元。
台球厅经营者辩称,台球助教本身流动性较强,因此台球厅在其提供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保证助教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的稳定性,蔡某填写的入职意愿为6个月,然而在担任助教1个月后即要求离职,因此台球厅在扣除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后将剩余费用支付给了蔡某。
此外,判决书显示,蔡某曾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蔡某在台球厅工作期间属于在校生,蔡某与台球厅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蔡某主张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该委决定不予受理。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蔡某在台球厅担任助教时尚未从学校毕业,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是以就业为目的,且根据蔡某与台球厅的助教入职申请协议,也不能反映出双方具有订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综上,蔡某主张与台球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对蔡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关于台球厅扣除蔡某3000元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蔡某与台球厅签订的《助教入职申请协议》一份,载明蔡某入职意愿为6个月,需在台球厅工作达到意愿月数,未达到将会按照实际工资发放,不再享受保底工资,且需返还前期未达到保底要求公司给予的培训费用及补贴部分,并且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3000元。蔡某未工作满原意愿入职月数属于违约,台球厅有权主张违约金。且在本案庭审中,原告蔡某明确无须对案涉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故法院对蔡某请求判决台球厅支付所欠付报酬3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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