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九江多个县市区及云南屏边、绿春等地纷纷发布倡议书,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有的地方甚至将缴费情况与干部提拔、评优评先挂钩。
这一纸倡议,看似意在化解矛盾,实则开错了药方。破解物业缴费难,靠公职人员“带头”远远不够,反而可能模糊了问题的焦点。
将物业费缴纳与个人前途挂钩,首先在逻辑上就不成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缴费是合同义务,维权也是合同权利。当物业服务缩水、收支混乱时,业主拒缴或迟缴,本质上是一种无奈的被动抵抗。把复杂的民事纠纷简单归结为“觉悟不够”,进而用行政手段要求公职人员“带头”,不仅混淆了公德与私德,更把本应由市场和法律调节的合同问题,错误地变成了针对特定身份的道德绑架。如果物业服务本身质价不符,这种“带头”无异于要求人们为不合格的服务强行买单。
更深层地看,物业费收缴率持续走低的根源,不在于业主“不自觉”,而在于信任的崩塌。近年来,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平均收缴率明显下滑,背后是业主对服务与收费不匹配、公共收益去向不明等问题的积怨。多地12345热线居高不下的物业投诉量,正是这种信任危机的写照。不直面服务质量与财务透明的真问题,不构建公正的纠纷解决渠道,反而把板子打在业主身上,无异于头痛医脚。当信任缺失时,哪怕公职人员全数缴纳,广大普通业主依然会用脚投票。
在此意义上,行政权力的干预必须恪守边界。引导居民履约的初衷或许不坏,但一旦越过红线,以组织考评干预民事合同履行,就难免有权力“跨界”之嫌。物业公司催缴无效,完全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走业委会督促或司法诉讼之路。政府部门该做的,是当好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推动收费透明,引入第三方评估,畅通调解与裁判渠道,而不是亲自下场当“催收员”。“行政推动一切”的思维,不但难以治本,更可能诱发新的不公。
说到底,“好房子”需要好服务,而好的服务生长于契约精神与制度土壤之上,绝非一纸行政倡议所能达成。解开物业缴费的死结,唯有让法律去解决违约,让市场去形成价格,让透明去重建信任。至于公职人员,他们的“带头”本应落在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的实处,而非为一个行业的收费困局背书。这样的“带头”,既无必要,也不解决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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