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州,群众李志敏手握两份合法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逾五年,近400万元债权却始终悬而未决。被执行人名下两套北京房产高价拍卖、保险资金被违规划扣,法院却未穷尽执行措施、未规范推进财产处置,甚至两次违规移送拒执罪线索被退回。这场跨越五年的“执行空转”,不仅让当事人合法权益石沉大海,更直指基层法院履职缺位的顽疾,拷问着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2026年4月,距离李志敏首次申请强制执行已过去五年有余。站在滦州市人民法院门口,这位普通群众满脸焦灼与无奈:“赢了官司,却拿不到一分钱,判决书和调解书成了一张张废纸,我五年的奔波,到底换来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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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溯至2020年,李志敏与王某等人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相继尘埃落定。当年4月,原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23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判令王某二人共同偿还李志敏本金及利息共计220万元;同年9月,该院再作(2020)冀022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另行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两份文书均已生效,但其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拒不履行。
无奈之下,李志敏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历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案件移交,两起案件最终由滦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案号分别为(2023)冀0223执760号、762号。彼时,李志敏满心期待法律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却未曾想,这场维权之路,一走就是五年,且至今看不到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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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费解的是,被执行人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反,其名下财产线索清晰、价值充足。记者了解到,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名下两套位于北京的房产已分别于2020年10月、2024年6月拍卖成交,成交价分别高达1177.5万元、375.55万元,两套房产总价超1500万元,远超李志敏的债权总额。此外,2025年10月,被执行人名下新华保险账户内8.2万余元资金被其他案件执行划扣,而滦州市法院仅为李志敏追回1.2万余元,剩余7万余元至今去向不明、未作任何追回处置。
更令人诟病的是,2024年11月,被执行人提出以营口两处房产以物抵债,李志敏当即表示同意,本以为能借此实现部分债权,可该程序自启动后便陷入停滞,滦州市法院未采取任何推进措施,以物抵债沦为“空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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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调查深入,滦州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履职缺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据悉,该院在执行期间,未依法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理财产品、基金等财产信息,案卷中留存的银行流水残缺不全,关键资金往来未作核查,属于典型的“未穷尽执行措施”。
更严重的是,在未固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相关证据、未出具完备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滦州市法院于2025年12月两次将(2023)冀0223执762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责任,却均因“卷宗材料不足、未查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被公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明确指出,该案不符合拒执罪立案条件,滦州市法院的移送行为,本质是履职草率、敷衍塞责,未真正履行打击逃避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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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执行环节存在严重失职外,案件审理阶段的程序瑕疵也引发质疑。据李志敏反映,在(2020)冀0223民初454号案件审理期间,其曾明确向法院表达拒绝调解的意愿,但法院仍强行出具民事调解书,且该调解书中未载明借款利息,与李志敏的核心诉求严重不符,导致其部分债权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我明明不同意调解,法院却硬要出调解书,连利息都没写,这让我后续执行怎么主张权益?”李志敏的质疑,直指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
五年来,李志敏从未停止维权的脚步,多次向滦州市法院反映情况、催促执行,提交相关财产线索,却始终未得到有效回应,案件执行工作毫无实质性进展。“我跑了无数次法院,找了无数次法官,得到的不是推诿就是敷衍,明明被执行人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法院却偏偏不发力,我的合法权益,到底该谁来保障?”李志敏的呐喊,道出了胜诉当事人的无助与绝望。
相关法律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生效裁判的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坚决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绝不允许“法律白条”损害群众利益、践踏司法公信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兑现。滦州市法院在该案中,未穷尽执行措施、财产处置滞后、拒执罪移送程序违规,且对当事人诉求漠视不理,其行为已明显违反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涉嫌消极执行、履职缺位。”该法律人士进一步指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影响了司法权威与法治形象。
一场标的近400万元的执行案件,为何会陷入五年“空转”?滦州市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是否会被追责?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何时能得到兑现?对此将持续跟踪,全程关注事件进展,助力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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