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是出游的好时节,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有不少人选择野外徒步,亲近大自然。近年来,随着户外徒步热度升高,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不过,在这类活动中,对带队出行的领队并没有强制资质要求,一些组织者甚至还会签订免责协议。然而户外徒步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出现意外,应该谁来承担责任?活动前签署的免责协议或作出的免责声明,真的能让组织者置身事外吗?先来看看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徒步游引发的伤亡案。
女孩徒步游中猝死
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一家旅行社组织穿越南京九连尖的徒步活动,活动帖对于目的地、行程、费用、报名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行程介绍部分载明“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风景指数四星”。张女士报名参加了这个活动,转账支付了139元的报名费。徒步活动于当天中午开始,领队加队员共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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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霖法官介绍案情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徐霖:当天天气炎热,中途女孩感到身体不适,在告知领队后便独自原路返回,随行有三名领队,但是没有安排人员随同。在下午三点左右,女孩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直至傍晚活动结束,旅行社才发现该女孩失联,此时悲剧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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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张女士的父母作为原告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对此,被告提出抗辩。首先被告认为,本次活动一个人只收了139元,一共收到6490元,支出达到了6130元,这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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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监控画面截图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组织的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那么答辩人的相关的义务,我们认为不应该有过重的一个苛责。内容是户外徒步运动,不是旅游活动。所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误,答辩人不应在该非营利性活动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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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免责声明”
同时,被告指出,该旅行社在活动帖中写有“免责声明”,写有“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安全第一,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参与者应如实向组织者说明身体状况,如因参加者未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导致在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均自行承担”等字样。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
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低价不改活动性质
该旅行社主张自己已经和参与者签署了“免责声明”,法官对此是如何解读的?这类活动中,参与者是否应该自担风险?来看这起案件最后是如何判决的。
针对被告旅行社方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不该对张女士的离世承担责任,法官指出,被告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本次活动是否盈利,同时也出于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考虑,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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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堂调查
法官同时指出,被告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徐霖:旅行社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判定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关键。具体而言,包括活动前的风险评估与警示,活动中的引导以及发生危险后的及时救助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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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在徒步登山时中暑身亡
法院认为,张女士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求助,而被告旅行社直至活动6点半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徐霖: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提前返回时,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让其独自返回,构成了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他们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徐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女孩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他们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各方过错大小等确定被告旅行社一方承担30%的责任。
山地徒步风险较高
参与前需要准备充分
法官表示,户外爱好者参与相关活动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不少户外活动领队也都表示,徒步活动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千万不能跟风出行。
兼职户外领队 安先生:徒步因为要在山上,信号不太好,路况比较复杂,危险系数会高一点。有时候会遇到一些队员,跟领队走得比较远,不太认识路,最后需要领队回去找他。还有一些队员比如摔跤、不小心扭到脚,甚至还有骨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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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徒步登山
近年来,参与户外运动的人不只是以往的少部分爱好者,还有越来越多缺乏经验的普通人,组织者也在强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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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领队安先生接受电话采访
兼职户外领队 安先生:有好多人就是网上跟风,去打个卡什么的,甚至还有一些人穿拖鞋或者皮鞋。所以我们在每次出发之前会写好公告,集合好之后会有一个环节,包括讲解线路,询问哪些用户是新用户,没有任何户外知识的,就会特别叮嘱他们。如果走一些比较难的线路,一天几十公里的那种,会专门要求参与者提供一些证明他们能力的东西,比如说他以前走过哪些路线,一些轨迹的记录、照片。
专职从事户外领队的代先生,也会在活动招募阶段就做好详细说明。
户外领队 代先生:在帖子里要写清楚。包括装备上的准备,比如穿什么,包里大概要带一些什么。
组队徒步活动增多
人身安全难靠“信任”保证
除了徒步活动参与者自身要做好准备,组织方的专业程度也很重要。很多行业相关人员表示,目前组织相关徒步活动并没有强制的持证要求,但很多专业组织者会考取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山地户外指导员证书,不过大多时候,这类活动中领队的能力、经验和口碑更能赢得信任。但徒步活动的安全,却很难靠信任来保证。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教培平台的信息显示,初级山地户外指导员需要在指定机构经过6天的培训和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目前已经举办上千期培训班。但中国登山协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项证书并不是担任户外领队的必备条件。在行业内部,也不会把是否有证作为唯一标准,可能更看重实际的能力、经验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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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员救助被困民众
受访的领队都表示,他们每次活动通常每人负责十多个参与者,也要根据天气、路况等携带保暖品、外用药、绷带等。但会避免直接出手处理复杂的伤情,以防万一出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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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结伴徒步登山
户外领队 代先生:首先我不是医生,没有用药的处方权,出行之前也会跟大家提示到,内服药是不能提供的。因为不知道具体身体是什么状况,有可能对某些药物过敏,你可能提供了药以后反倒加剧症状。如果是受伤的简单包扎,我们也会提前询问,我可以来帮你做一些处理,你需不需要。救援也要征得被救者的同意,因为救援可能处理不当会造成二次伤害,责任划分就很难了。
受访的领队还表示,目前户外活动的参与者很少有人关心领队是否持有证书,也并非所有组织者都会跟参与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权责划分。但随着行业发展,从业者增多,很难只靠信任来保证安全。
户外领队 安先生:因为现在有很多网上自发的组队,不会特别在意。除非做得比较专业一点的俱乐部,可能会要求在徒步之前签一些免责协议、告知事项。一旦形成的用户面特别广,不规范的话,以后出现的风险会很多。
“野路线”风险高
造成伤残旅行社须担责
在户外徒步过程中,除了看重参与者自身的能力和组织者的经验,线路的选择也格外重要,有些野外线路开发往往不够成熟,环境复杂,风险不容忽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还公开了一起案件,涉事旅行社选择的正是一条未经开发的“野路线”。
郭女士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黄山屯溪徒步活动,为未经开发的非常规爬山路线,支付报名费1010元,活动当天因为下雨,约20人参加。这条路线是该旅行社第一次组织前往,配备了自己的一名导游及当地两名导游陪同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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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霖法官接接受采访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徐霖:该条线路是旅行社首次安排的一条未经开发的野路。事发当天突逢下雨,雨天山路湿滑,导致原告在一陡坡处摔倒,受伤严重,后经过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因双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涉诉。
本案庭审中,原告郭女士与被告旅行社就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辩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徐霖: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前的风险防范不足,选择未经开发的山路本身就存在风险,且旅行社对地形路况缺乏深入了解,在雨天导致危险性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仍按照原计划行进,属于安排失当,未尽到合理的风险控制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旅行社承担30%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徒步游爱好者,旅行者对自身安全具有充分注意义务,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徒步涉违法
法官建议,组织户外徒步的旅行社,一定要强化风险评估,将安全置于首位。对于线路的选择,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地勘察,不应为了追求新奇刺激而盲目选择“野路线”,一旦擅闯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处罚。
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施行。其中也明确核心保护区内,除科研、应急等少数法定情形外,禁止人为活动。这也就意味着私自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展徒步、露营、探险等行为均属违法。最后还要提醒您,户外徒步伴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每一位参与者都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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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江秀黎(实习)
责编 王 萌
审核 李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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