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网友咨询:
借条上的名字是他人代签的,能否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崔国霖律师解答: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但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他人代笔,不代表民间借贷关系一定不成立。
如果发生借条上的名字是代签人代签的,该借条是否对被代签人发生效力,取决于代签人是否取得了被代签人的授权,如果代签人是经被代签人委托代签的,那么该借条对被代签人发生效力;如果未取得被代签人授权或同意,债权人可以催告被代签人,被代签人追认的,该借条有效,不追认的,该借条对被代签人无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根据借款是否交付、如何交付、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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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霖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崔国霖律师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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