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双重指控袭来,面对数额巨大的受贿金额与重大国家损失的指控,当事人面临重刑处罚,人生陷入绝境。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侯志孝律师挺身而出,携手实习律师望天姿,以极致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和高度负责的执业精神,深耕案件细节、精准援引法条,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多项从轻处罚意见,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刑罚,圆满达成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彰显了大硕律所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雄厚实力。
本案中,当事人系某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职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后被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7年间,当事人利用受理岗职务便利,违反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伙同他人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产办理登记、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办理登记,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142万元;同时因未依法履行材料查验职责,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达61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严惩,结合指控情节,当事人面临重刑处罚。
深陷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经过多方了解,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侯志孝、望天姿律师担任辩护人。接手案件后,两位律师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用专业与负责为当事人撑起法律保护伞。为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侯志孝律师带领团队反复研读全部案卷材料,逐一对涉案证据、证人证言、岗位职责、到案经过、资金流向等细节进行梳理核实,精准区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细致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所有情节;同时,多次会见当事人,耐心倾听其陈述,安抚其焦虑情绪,向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其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为后续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面对此种情况,侯志孝律师没有被动应对,而是精准定位辩护切入点,展开针对性辩护。他提出,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当事人主动全额退交142万元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具有明显悔罪表现,且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可控,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律师还结合案件细节,提出当事人实际获利系扣除相关费用后与他人平分,可酌情考量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
为增强辩护意见的合法性与说服力,律师团队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贿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明确当事人受贿142万元属数额巨大范畴,同时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责的规定,论证当事人滥用职权行为的情节认定,结合坦白、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充分论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予以采纳。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当事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同时将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理。相较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当事人成功获得从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了刑罚后果,完全实现了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诉讼目的。
【案件总结与法律提示】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不动产登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案情复杂、量刑情节多样,大硕律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律所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水准与实战能力。此类案件中,辩护的关键在于精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结合案件细节与法律规定,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侯志孝律师团队正是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细致的案件梳理和严谨的辩护思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彰显了大硕律所“专业、诚信、负责”的执业理念。
在此,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及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作为其中一员,负有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维护国家利益的职责,违反规定履职不仅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可能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坚守职业底线至关重要。
同时,若不慎涉及职务犯罪,切勿逃避,应及时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法定从轻处罚;选择专业、负责的律师团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始终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案件,尤其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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