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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节
陈先生与小陈是兄弟关系。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一直由小陈居住使用。
陈先生自己另有住房,但父母居住的房屋面积较小,居住不便,因此陈先生要求小陈腾退房屋,并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起的占有使用费。
小陈辩称,房屋产权证书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权属情况,房屋是父母授意安排的,他对房屋购买有出资,还投入了近50万元的装修费用,居住该房屋是应父母之命。
小陈还另行起诉了共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一号房屋系其与父母共同所有,但该诉讼请求已被法院判决驳回。
二、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陈先生系一号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现小陈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房屋,陈先生有权要求其腾退房屋。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符合出租市场一般标准,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起算时间进行了调整。
三、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排除妨害纠纷,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以登记为准。
小陈主张对房屋有出资,但这属于债权关系,不能对抗物权登记。如果确实有出资,可以另行主张债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强占房屋。
在此提醒大家,亲属之间即使关系再好,涉及房产这样的重大财产问题也要明确权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亲兄弟也要明算账,这样才能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好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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