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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节
陈先生与赵女士是夫妻,赵女士与赵先生是兄妹关系。2003年,赵先生家的平房拆迁,获得了多套购房指标。
赵女士夫妇主张,当时赵先生动员他们购买一号房屋,他们以赵先生的名义向开发商交纳了全部购房款25万余元,领取了房屋钥匙并进行装修,一直居住至今。
2004年,房产证办理完毕,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赵女士夫妇多次催促赵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赵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
赵先生夫妇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只是基于兄妹情义将房屋借给赵女士居住。当时约定等赵女士自己的房屋拆迁后,要么退还房屋,要么用她的拆迁房置换,但赵女士拆迁后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却拒绝腾退房屋。
二、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由赵女士夫妇居住使用,但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原件都在赵先生夫妇手中。赵女士夫妇主张购房款实际由其支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赵女士夫妇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赵先生多次表示双方之前协商的前提是赵女士拆迁后拿拆迁指标给赵先生一套房,赵女士并未明确反对。因此,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合意的证据并不充分,对赵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是借名买房纠纷的典型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提醒当事人:借名买房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很难举证,尤其是在亲属之间。
另外,购房款的支付凭证、购房合同原件、税费票据等重要材料一定要由借名人自己保管,这些都是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重要证据。如果关键证据都在对方手中,诉讼时会非常被动。
最后,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更要"亲兄弟明算账",不要因为碍于情面而不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不仅权益无法保障,还会伤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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