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化了的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期限短、审判组织简单、审理方式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哪些核心区别
首先,审理期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其次,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三,审理方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开庭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书面审理。第四,送达方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诉讼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吗
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意味着,对于不属于法定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案件,如果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约定适用必须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即使当事人各方都同意,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