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4月13日,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上海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光明乳业存在六大方面问题,涉及公司制度建设、会议运作、内幕信息管理、财务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等多个关键领域。
公司治理与会议运作不规范
在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光明乳业2024年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的规定,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的规定存在不规范之处,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条款要求。
会议运作方面,公司在2024年至2025年5月期间,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均未制作会议记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2025年6月公司召开的第八届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第八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在时间安排上存在明显瑕疵,会议记录显示审计委员会召开时间晚于董事会,而该董事会审议的聘任财务总监议案本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此举违反了《独董办法》关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程序的规定。
内幕信息管理存在漏洞
上海证监局指出,光明乳业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存在未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Synlait Milk Limited(以下简称“新莱特”)定向增发股份等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的情况。同时,在已进行的内幕信息登记过程中,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事项规定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财务信息披露与内控缺陷凸显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收购新莱特产生的商誉对应的资产组未在后续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且未在部分相关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说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此外,公司2020至2022年财务报告附注中,商誉细分项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内部控制方面,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光明乳业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子公司在资料保管、资金支付、人员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独董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光明乳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国内乳制品行业的知名企业,光明乳业此次因多项违规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凸显出公司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市场人士表示,公司需正视此次监管处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治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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