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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一对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均表示不愿直接抚养,为此,双方闹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淮安市妇联联合发布的一批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中,披露了这起特殊的家事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这对夫妻不准离婚。
张某与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小朱。后张某因与朱某感情不和、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案件审理中朱某与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均表示不愿意直接抚养小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朱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抚养义务,甚至将子女视为负担,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更关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核心权益。从未成年子女学习、成长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法院对张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张某与朱某离婚。
据法官介绍,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离婚自由并非绝对,当双方均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子女利益时,法院有权审慎考量,对离婚请求不予准许。该案裁判明确婚姻的解除不能以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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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5年12月19日,记者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河源连平的黄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儿一女,其中7岁女儿欣欣(化名)因确诊孤独症,至今还在读幼儿园。今年3月,黄某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请离婚。经询问,黄某某、肖某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表示仅同意抚养儿子,均拒绝抚养女儿。
连平法院遂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案例二:2025年,10月14日,据江西法院消息,原告钟某与被告何某于2013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小钟。不幸的是,小钟在成长过程中被诊断为多重一级残疾,生活严重不能自理,需要特殊照料。2023年,双方曾协议离婚,未达成一致。2024年,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25年,钟某再次起诉何某要求离婚,何某表示同意。然而,对于婚生女小钟的抚养问题,钟某认为应由何某直接抚养,何某则认为应由钟某直接抚养。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非个例,当婚姻走到尽头,父母的选择不仅关乎彼此,更深刻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未来。尤其是对于身心存在障碍、需要更多关爱的特殊儿童,父母的责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来源:“涟水法院”微信公众号、南京日报、河南日报
编辑:苏昊
编审:周晓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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