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盘龙辖区街头
一场因醉驾电动车引发的交通纠纷
最终演变为暴力袭警案件
嫌疑人殷某被刑事拘留
醉驾袭警,绝不姑息
近日,盘龙公安分局栗树头派出所60号巡逻车接指令,前往处置一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纠纷。
经核实,殷某醉酒驾驶电动车与一辆私家车发生轻微擦碰。因担心酒驾被处罚,殷某竟抢夺私家车驾驶员手机,阻止对方报警。
民警到场后,多次耐心安抚情绪激动的殷某,但其拒不配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其头部、嘴唇及身体多处受伤;辅警上前制止时,也被袭击致手部、腹部受伤。
随后,民警与增援警力依法将殷某控制。
目前,殷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刑事拘留,其醉酒驾驶电动车、抢夺手机等违法行为将一并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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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是违法的理由
更不是袭警的借口
殷某醉酒闹事、暴力袭警
从擦碰升级为刑拘
教训深刻
警 方 提 示
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对民警执法行为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诉、复议。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或公然侮辱民警,更不能暴力抗拒民警执法或对民警进行袭击。
暴力袭警,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酒后需自律
冲动必担责
综合:云南网(记者 赵岗)、盘龙警方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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