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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被雪藏后离职,公司却翻脸称“你只是临时工”,她该如何维权?前台员工维权讨薪,节假日加班费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厦门海沧区法院发布两起劳动争议案例,以案释法,厘清用工法律边界,为企业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借鉴。
案例一
主播被公司当成临时工
维权获赔8万余元
2024年4月,小丽(化名)入职厦门一家商贸公司担任主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丽按公司排班直播,单场直播2至5小时,同时需参与复盘会议、在岗待命,公司按月发放底薪1.5万元加提成的薪资。
后续双方因降薪调岗产生纠纷,公司停止为小丽排班。2025年1月,小丽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缴社保为由,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中,该公司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临时工”用工关系,无需签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定,小丽单日、单周工作时长均超出非全日制用工法定标准,且需接受公司统一管理、在岗待命、参与会议,具备人格与组织从属性。同时,公司按月发薪,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15日结算的规定,双方构成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院指出,公司未经协商擅自降薪调岗、停排工作,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小丽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8万余元,并为小丽办理社保登记。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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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厘清新业态用工认定标准
法官说,主播新业态用工争议核心,在于用工性质的认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工作时长、薪资结算周期为核心判定标准,可免签书面合同、无经济补偿。
对于实际用工符合全日制标准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临时工”“兼职”名义规避用工责任。新业态用工不存在法外空间,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留存排班表、工作记录、工资凭证等证据。
案例二
“月休4天”
就不用付加班费了吗?
2024年1月,小谈(化名)入职厦门一家汽车服务公司任前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月休4天,每日8时至18时30分在岗、中午无休,工资由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按月发放。
2025年3月3日,小谈以公司未足额发薪、擅自降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加班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
该公司辩称,月休4天为双方约定,小谈负责考勤且从未对加班提出异议,节假日上班不属于加班。
法院查明,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未获批特殊工时。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小谈休息日加班5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公司无法证明薪资已包含加班费,且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小谈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3日解除,判令公司支付小谈各类款项共计8万余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这种情形,企业需付二倍工资
法官说,用工超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和法定加班获酬权,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拒付加班费。
劳动者维权时,应妥善留存考勤、加班通知、工资凭证等证据维权。用人单位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用工流程,杜绝违规用工,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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