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审理将有更为明确的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据统计,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4.6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5.59亿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5.8亿辆,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道交纠纷一直是数量较多的民事案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二)》是继2020年最高法修正《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后,遵循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和精神,针对当前道交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的裁判规则。
陈宜芳指出,道交纠纷案件涉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故受害人、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侵权法律关系与保险、劳动劳务、车辆租赁等法律关系交织。案件审理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界定责任是定分止争的关键所系,也是难点所在。《解释(二)》面向审判实践,强化问题导向,立足服务基层,针对一批长期困扰实践的“谁来赔”“何时赔”“赔多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依法确认各类有益有效的解纷途径和资源,丰富定分止争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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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摄
最高法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举例说,经调研发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增长较快,发生事故后能否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而在程序上作相应的一并处理,之前并不明确。《解释(二)》对此规定,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款明确了先由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赔偿顺序。
“这一规定就是为实践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解提供制度接口,促进争议‘一揽子’解决,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解纷成本。”高燕竹说。
据介绍,《解释(二)》还落实了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确定“好意同乘”“搭便车”等情形下的过错考量,解决了超龄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等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难题。
陈宜芳表示,《解释(二)》通过依法妥当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合理确定责任,明确应当倡导什么、坚持什么,应当预防什么、避免什么,有利于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树立安全、文明的出行风尚,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交通秩序。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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