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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没走加班审批,公司就能不给加班费吗?今天聊一个戳中无数打工人痛点的问题:加班费!职场加班是常态,很多人熬夜赶项目、周六正常上班,讨要加班费时却被各种理由回绝。没审批就白加班吗?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必须赔。
张某2019年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公司内部规定加班必须提前审批。为完成工作,张某长期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工作日9:00—21:00上班、周六9:00—17:30上班,每日仅午休1小时。
离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18万余元加班费,并提交公证书、考勤记录等完整证据。公司抗辩态度强硬:法定工作时间是9:00—18:00,张某未经加班审批,拒绝支付任何加班费。
法院审理查明:扣除合理休息时间后,张某累计延时加班338小时、休息日加班132小时,加班是公司统一安排、并非个人自愿滞留。北京二中院判决:加班审批只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对抗法定支付义务;只要能证明是单位安排的超时劳动,即便没走审批,依然属于法律认可的加班,最终在扣除合理的午休、晚餐时间后,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6万余元。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就必须支付加班费。内部审批规则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公司不能用内部制度逃避法定责任。
广大劳动者要注意:被迫加班、单位统一延时上班,记得留存考勤、通知、打卡记录;加班不是无偿奉献,你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法律全程守护。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记者:王 莎 董檬茹
编辑:郜继敏
审核:常俊青 赵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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