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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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保证合同、民间借贷、买卖等民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关键事实各自提交相反证据、各执一词,但均无法彻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
那么,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且均无法否定对方时,法院会如何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立某润海公司诉某区财政局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双方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均不能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全案情况,判断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具有明显优势,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事实成立。
本案焦点问题为,立某润海公司与某区财政局就案涉《担保函》对应的主合同事实各举相反证据,法院应如何采信并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立某润海公司主张案涉《担保函》指向本案借款合同,并提交借款合同、担保函、履行凭证等证据;某区财政局则以担保函记载的合同文本与案涉合同存在细节差异为由,提交相反证据,主张担保关系不成立。双方证据相互对立,但均无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后认为,债权人已对差异作出合理解释,核心要素一致,其证据形成明显优势,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遂采信该方证据并认定担保对应的主债权事实成立。
从以上事实及证据规则可以得出结论:同一事实出现相反证据时,法院不简单以“事实不清”驳回主张,而是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采信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一方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即应认定其主张事实存在。
据此应当认定,本案中立某润海公司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占优,法院予以采信并认定相关事实,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此外,民事诉讼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并非必须达到“绝对客观真实”。从本案案情看,法院综合审核证据来源、关联程度、证据链完整性及合理解释,判断一方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符合证据规则与审判逻辑。若仅因存在相反证据即一概不予认定,将导致债权人正当利益无法保护。因此,某区财政局以证据矛盾为由否定案件事实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采信优势证据的裁判依据充分、合法合理。
周军律师提醒,双方证据相反时,法院以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为核心标准采信证据,而非简单“谁主张谁举证”一概否定。当事人应注重提交原件、形成完整证据链、对矛盾点作出合理解释,以提升证据证明力优势。遇到证据矛盾、事实真伪难辨、证据采信争议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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