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欲引进AI技术代替某岗位职能,公司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对该岗位人员进行降薪或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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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杭州市中院发布了一起AI替岗典型案例。
35岁的周先生在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担任AI大模型质检主管,负责对AI与用户交互所生成的答案进行把关。去年1月,公司提出要将他从主管调到普通运营岗位,原先2.5万元的月薪降为1.5万元。协商不成后,公司直接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周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才告诉他具体原因,由于技术升级,他从事的质检工作AI就能完成,他被AI替岗了。
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周先生诉求,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向他支付26万余元的赔偿金。
法院判定,公司以AI成本优势为由和劳动者解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现在的AI技术发展也还没有达到实质性替代劳动者岗位的程度。华东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张敏表示:企业是因为通过引进AI来调岗降薪,很明显在法律层面上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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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降薪方案不构成合理协商方案,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法官强调,AI技术的发展可以用于提升企业效率、解放劳动、增进员工福祉,企业可以顺势转型,但同时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以技术变革之名行单方降薪解约之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无论AI如何壮大,法律都应守住劳动者权益的边界,企业也不能在“AI来了,你该走了”之间直接画等号。社会需要做的是抓紧行动,无论是在劳动保障,还是在预警监测方面,都需要尽快达成共识。我们应该确保,AI可以改变世界,但不能改变谁是主角,这个世界的主角永远是人,也只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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