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保险,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这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无法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其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获得了商业保险的赔付,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以已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确保在发生工伤时,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和赔偿。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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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案号:(2022)沪01民终4322号
关于肖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用的问题。S公司主张上述该些费用均已在另案中处理,故S公司无需再支付肖某。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另行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本案中,因S公司未依法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工伤保险基金拒绝赔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S公司应替代给付肖某应享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故S公司主张已在另案中予以赔付,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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