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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上海城市更新进入深水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特别是2025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正后,以及司法实践对“同住人”资格认定的细化,动迁居民面临诸多困惑。
本手册聚焦上海国有土地上的公房、私房及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征收,梳理了从征收启动到补偿款分配全流程中最常见的100个法律问题,旨在为居民提供清晰、实用的操作指引。
第一篇:程序篇
1. 问: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启动需要满足什么前提条件?
答:根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会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必须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2. 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居民有异议怎么办?
答: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会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居民可以在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果是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还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3. 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行为不能做?做了是否会影响补偿?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此外,以下行为也不得进行,否则不增加补偿:
(1)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2)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 问: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答:被征收人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5. 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谁来确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 问: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哪些?能否保证足额到位?
答: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法律规定,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7. 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答:如果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问: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拆除必须基于法院的裁定,属于司法强拆,而非行政强拆。
9. 问:征收补偿方案中的“签约期”一般有多长?
答:征收补偿方案中会明确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居民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如果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10. 问:征收过程中,政府是否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答:是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调查结果、补偿方案、分户补偿情况等均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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