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又双叒叕的餐厅喂狗的新闻事件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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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赤峰市一家烧烤店内,一名顾客在用餐时用烤肉签子给宠物狗撸串喂食,视频流出后引发网友讨论。5月2日,该烧烤店店主录制视频致歉,称将歇业一天,将店内所有旧签子销毁,更换新签和新食材。3日,该店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门店已恢复正常营业。
5月3日,该店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门店已恢复正常营业,生意暂未受到影响,目前正和该顾客商量后续事件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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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用“又双叒叕”,是因为此类饭店餐具喂狗的新闻实在太多了,多到熟视无睹的地步了。但该事件上网成热搜了,还是要唠叨唠叨的,笔者虽说没有重庆彭大律师的光鲜光环,但作为知名的非知名律师,这个事情不唠叨唠叨,就等于是无良狗主人的共犯了。
宠物唾液可能携带沙门氏菌、弓形虫、犬细小病毒等病原体,公用餐具接触后易造成交叉污染,威胁儿童及免疫力低下人群健康。人类的病相对可知,而动物的病相对不可知,动物的病和人交叉感染后,风险是不可控的。
在餐饮场所等公共区域,犬只与人类的接触更为频繁,增加了病菌传播的风险。因此,禁止犬只进入这些区域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消费者在餐饮场所用餐时,有权享受一个干净、卫生、安全的环境。犬只进入餐饮场所可能带来噪音、异味、健康等问题,影响消费者的用餐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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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餐具喂狗本质是将私人行为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侵犯其他食客健康权与知情权,是典型的将自己的快乐置于别人痛苦之上。
对此,《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显而易见,顾客进饭店是不可以带狗的,只能人进饭店,狗不得进饭店。携狗进饭店就是违法,更遑论狗主人烧烤签喂狗了。
《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七)、(八)、(九)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对该狗主人携犬进饭店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予以警告”。如果说狗进饭店悄无声息,倒也罢了,如今该事件网上成热搜了,当地公安机关还没有行动?不给个处罚,难不成是鼓励携狗进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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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网上看到赤峰市市民的一个留言:“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在新华园小区狗患严重,小区内到处都是狗粪,大量的养狗人遛狗不牵绳,小区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流浪狗,望领导予以解决。”此留言再结合今日之喂狗新闻,说明赤峰市的狗患现象还是存在的,甚至是较大存在的。
实际上,正是狗患现象的存在,才会有烧烤签喂狗的行为,因为狗主人已经“习以为常”了,他并不认为是自己是“另类”,而是一个很正常的行为。所以说,赤峰市在治狗患方面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多的事要做。
狗患治理怎么做?我看,先从这次新闻事件做起,放个大招,公安机关给个处罚!如此恶劣影响的,配得上一个行政处罚。惩罚一个,挽救一片,以案说法,以儆效尤。人教人,教不会;事教人,一教就灵。
如果有关部门不处罚该狗主人又怎么办?《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养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该处罚不处罚,属于玩忽职守,应该给以行政处分。
就是说,有关部门不对狗主人行政处罚,那就对“养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总得处罚(处分)一个。
此事件对饭店来说,也是一个警醒:一来要依法阻止食客携狗入店,这是法规政策规定;二来,狗入饭店后一旦发生导致其他食客的身体健康安全事故,饭店将承担安全保障不力的责任,此点一定要引起重视,挣点钱还不够赔的呢。
最后,期待和希望赤峰市积极推动基层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派出所、社区、物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同时,鼓励社会组织、网络人士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文明养犬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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